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库 > 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5-06-12
分享:
字体: [大] [中] [小]

粤人社规〔2025〕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以及省科技厅人事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5月22日                    


广东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从事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地学、技术科学、情报科学等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的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物理学领域包括光学、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理论物理、凝聚态物理、声学、力学、应用物理学等专业。

  化学领域包括分析化学、高分子化学与物理、有机化学、无机化学、能源化学、物理化学(含化学物理)、海洋化学、应用化学等专业。

  生物学领域包括动物学、植物学、微生物学、细胞生物学、发育生物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基因组学、生态学、生物信息学、昆虫学、生物科学等专业。

  地学领域包括自然地理、人文地理、测绘与地理信息技术、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土壤学、地质学、遥感科学与技术、环境科学等专业。

  技术科学领域包括材料科学、电子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科学与技术、控制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情报科学领域包括科技情报、科技管理、科技咨询、科学普及等专业。

  以上专业按照基础研究、应用推广、科技咨询服务等方向进行分类评价,根据学科领域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积极投身科技创新工作。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

  三、身心健康,具有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提交有效材料。

  六、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评价条件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职称名称分别为研究实习员(初级)、助理研究员(中级)、副研究员(副高级)和研究员(正高级)。

  本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等级职称,除必须达到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实习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

  (二)工作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

  1.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 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和科技管理服务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3.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相关的理论研究工作,取得相应的成果1项以上。

  (2)参与相关的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工作,取得相应的成果1项以上。

  (3)参与相关科技咨询和科技管理服务活动,取得相应的成果1项以上。

  二、助理研究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

  3.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 4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 法,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基础研究的,参与选定科研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2)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的,参与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项目,能够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获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

  (3)从事科技咨询和科技管理服务的,参与科技咨询或科技管理服务等工作,能够形成一定水平的技术咨询、评估报告等并被采纳,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

  (三)业绩成果条件

  1.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作为参与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作为参与完成人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2)获得科技奖励1项以上。

  (3)获已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4)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以第一作者撰写专业技术研究报告(须经2名副高级以上职称同行专家书面鉴定)2篇以上;或参与撰写公开出版具有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

  2.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横向科研项目(或内部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作为参与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作为参与完成人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2)获得科技奖励1项以上。

  (3)获已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4)作为参与完成人完成新产品研究开发1项以上。

  (5)参与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参与的技术推广工作达到一定规模,获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6)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以第一作者撰写专业技术研究报告(须经2名副高级以上职称同行专家书面鉴定)2篇以上或新产品、新技术研究报告(须经2名副高级以上职称同行专家书面鉴定)2篇以上;或参与撰写公开出版具有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

  3.从事科技咨询和科技管理服务的,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横向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作为参与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作为参与完成人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2)获得科技奖励1项以上。

  (3)获已授权发明专利(须与科技咨询服务工作直接相关)1项以上。

  (4)参与科技咨询、科学普及或科技管理服务,承担一定数量的评估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研究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科普方案、技术咨询报告、调研报告或决策建议报告等1篇以上,并被有关部门或委托单位采纳,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5)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以第一作者撰写的科技咨询、科学普及、科技管理服务或评估等方面的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等(须经2名副高级以上职称同行专家书面鉴定,且与第4项被采纳的报告不重复)2篇以上;或参与撰写公开出版具有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

  三、副研究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 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跟踪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根据国家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科学研究。

  2.具备较好的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或科技服务能力;有较丰

  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或科研骨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能够提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

  (2)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作为技术骨干能够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成果、技术推广成效等;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能够取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起草人能够撰写国家、地方或行业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3)从事科技咨询和科技管理服务的,在科技咨询、科技服务和战略政策研究等方面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咨询报告等。

  3.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条件

  1.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2)获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1项以上;或作为重大贡献者获市(厅)级科技奖1项以上;或作为突出贡献者获社会科技奖1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已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4)以第一作者在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中国国际影响力优秀学术期刊或SCI、SSCI、EI、CSCD(核心库)、ISTP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公开出版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须注明作者撰写章节)。

  (5)作为学术骨干从事的研究工作取得较大科学发现,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意义,提出了创新性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 法被学术界公认和引用,发表高质量论文或参加具有影响力的学术交流会议并撰写高质量的学术报告,促进了学科的发展。

  2.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国家级、省(部) 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 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或内部科研项目)2项以上(累计合同金额100万人民币或单项合同金额超 60万人民币至少1项),并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2)获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1项以上;或作为重大贡献者获市(厅)级科技奖1项以上;或作为突出贡献者获社会科技奖1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已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并取得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修)订国家、地方或行业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参与撰写省级以上有关法规、规章等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5)以第一作者在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中国国际影响力优秀学术期刊或SCI、SSCI、EI、CSCD(核心库)、ISTP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中国国际影响力优秀学术期刊或SCI、SSCI、EI、CSCD(核心库)、ISTP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以第一作者撰写专业技术研究报告(须经2名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书面鉴定)2篇以上或新产品、新技术研究报告(须经2名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书面鉴定) 2篇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公开出版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须注明作者撰写章节)。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使得新产品增加、工艺改进、设计更合理、材料更丰富、系统更完善,具有一定的创新动能与发展潜能,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经济效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材料、技术合同、发票及入账银行回单、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或作为技术骨干取得前瞻性的原创成果;或作为技术骨干解决了重点优势领域关键性技术难题、攻克了技术瓶颈;或作为技术骨干负责开发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在全省范围内得以推广应用,并获得与科技推广相关的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认可(需提供与本人直接相关的材料);或作为技术骨干研制的新产品进入规模化生产阶段(需提供与本人直接相关的材料)。

  3.从事科技咨询和科技管理服务的,任现职期间应具备6项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 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2)获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市(厅)级科技奖1项以上;或作为重大贡献者获社会科技奖1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已授权发明专利(须与科技咨询服务工作直接相关)1项以上。

  (4)作为科研骨干开展科技咨询、科学普及、科技管理服务或评估等工作,并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的总结性技术报告、研究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科普方案、技术咨询报告、调研报告或决策建议报告等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1项以上,或被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2项以上,或被县(区)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3项以上,或被建有省(部)级以上创新平台(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等)的企事业单位采纳2项以上,解决了关键技术难题。

  (5)以第一作者在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中国国际影响力优秀学术期刊或SCI、SSCI、EI、CSCD(核心库)、CSSCI、ISTP、北大核心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中国国际影响力优秀学术期刊或SCI、SSCI、EI、CSCD(核心库)、CSSCI、ISTP、北大核心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以第一作者撰写被有关部门采纳的科技咨询、科学普及、科技管理服务或评估等方面的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须经2名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书面鉴定,且与第4项被采纳的报告不重复)2篇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公开出版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须注明作者撰写章节)。

  (6)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修)订国家、地方或行业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参与撰写省级以上有关法规、规章等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代表性成果

  申报副研究员职称时,申报人应选取1-3项标志性工作业绩,作为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评审(可从已提交的业绩成果中选取):

  1.主持完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项目。

  2.获得重要科技奖励业绩成果的相关情况。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且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4.作为第一作者在高水平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参加国内外行业领域有影响力的学术交流活动(或会议)撰写的论文或研究报告;或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

  5.作为学术骨干取得较大科学发现,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意义的研究观点(或成果)被学术引用,或被权威媒体报道、宣传的相关情况。

  6.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的,并已颁布实施的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

  7.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科普方案、技术咨询报告、调研报告或决策建议报告等。

  8.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推广,获得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相关情况。

  9.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成果。

  四、研究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系统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和本地区经济建设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

  2.具备较强的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或科技服务能力,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或科研带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作为学术带头人能够组织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或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学科的发展;或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发表产生较大学术影响的研究论文。

  (2)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作为技术带头人能够取得具有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技术带头人能够主持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能够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能够撰写国家、地方或行业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3)从事科技咨询和科技管理服务的,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有较大影响力,在咨询研究的理论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

  3.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条件

  1.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验收。

  (2)获国家科技奖1项以上;或作为重大贡献者获省(部)级科技奖1项以上;或作为重大贡献者获市(厅)级科技奖2项以上;或作为突出贡献者获社会科技奖2项以上;或作为重大贡献者获市(厅)级科技奖1项,并作为突出贡献者获社会科技奖1项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已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

  (4)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中国国际影响力优秀学术期刊或SCI、SSCI、EI、CSCD(核心库)、ISTP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中国国际影响力优秀学术期刊或SCI、SSCI、EI、CSCD(核心库)、ISTP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作为主编(或独著作者、或著者排名第一)公开出版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   

  (5)作为学术带头人从事的研究工作取得重大科学发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意义,提出了创新性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学术界公认和引用,发表高质量论文,促进了学科的发展。

  2.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3项(累计合同金额超300万人民币或单项合同金额超150万人民币至少1项),并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横向科研项目3项以上(累计合同金额超300万人民币或单项合同金额超150万人民币至少1项),并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且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2项以上(累计合同金额超200万人民币或单项合同金额超150万人民币至少1项),并通过验收。

  (2)获国家科技奖1项以上;或作为重大贡献者获省(部)级科技奖1项以上;或作为重大贡献者获市(厅)级科技奖2项以上;或作为突出贡献者获社会科技奖2项以上;或作为重大贡献者获市(厅)级科技奖1项,并作为突出贡献者获社会科技奖1项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已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制(修)订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5)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中国国际影响力优秀学术期刊或SCI、SSCI、EI、CSCD(核心库)、ISTP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中国国际影响力优秀学术期刊或SCI、SSCI、EI、CSCD(核心库)、ISTP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以第一作者撰写专业技术研究报告(须经2名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书面鉴定)3篇以上或新产品、新技术研究报告(须经2名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书面鉴定)3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中国国际影响力优秀学术期刊或SCI、SSCI、EI、CSCD(核心库)、ISTP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作为主编(或独著作者、或著者排名第一)公开出版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

  (6)作为技术带头人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具有显著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持续的创新动能与发展潜能,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经济效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材料、技术合同、发票及入账银行回单、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或作为技术带头人取得前瞻性的原创成果;或作为技术带头人解决了重点领域关键性技术难题、攻克了技术瓶颈;或作为技术带头人负责开发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在全省范围内得以推广应用,并获得与科技推广相关的省(部)级以上部门或行业认可(需提供与本人直接相关的材料);或作为技术带头人负责研制的新产品进入规模化生产阶段(需提供与本人直接相关的材料)。

  3.从事科技咨询和科技管理服务的,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且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2)获国家科技奖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省(部)级科技奖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市(厅)级科技奖2项以上;或作为重大贡献者获社会科技奖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市(厅)级科技奖1项,并作为重大贡献者获社会科技奖1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已授权发明专利(须与科技咨询服务工作直接相关)2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已授权发明专利(须与科技咨询服务工作直接相关)1项以上。

  (4)作为科研带头人开展科技咨询、科学普及、科技管理服务或评估工作等,并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总结性技术报告、研究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科普方案、技术咨询报告、调研报告或决策建议报告等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2项以上,或被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3项以上,或被建有省(部)级以上创新平台(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等)的企事业单位采纳3项以上,解决了关键技术难题。

  (5)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中国国际影响力优秀学术期刊或SCI、SSCI、EI、CSCD(核心库)、CSSCI、ISTP、北大核心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中国国际影响力优秀学术期刊或SCI、SSCI、EI、CSCD(核心库)、CSSCI、ISTP、北大核心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以第一作者撰写被有关部门采纳的科技咨询、科学普及、科技管理服务或评估等方面的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须经2名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书面鉴定,且与第4项被采纳的报告不重复)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中国国际影响力优秀学术期刊或SCI、SSCI、EI、CSCD(核心库)、CSSCI、ISTP、北大核心等收录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公开出版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或作为主编(或独著作者、或著者排名第一)公开出版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以上。

  (6)作为主要完成人制(修)订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四)代表性成果

  申报研究员职称时,申报人应选取1-3项标志性工作业绩,作为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评审(可从已提交的业绩成果中选取):

  1.主持完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项目。

  2.获得重要科技奖励业绩成果的相关情况。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且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高水平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参加国内外行业领域高端学术交流活动(或会议)撰写的论文或研究报告;或作为主编公开出版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

  5.作为学术带头人取得较大科学发现,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意义的研究观点(或成果)被学术引用,或被权威媒体报道、宣传的相关情况。

  6.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并已颁布实施的法规、规范或标准。

  7.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科普方案、技术咨询报告、调研报告或决策建议报告等。

  8.作为技术带头人负责的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推广,获得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相关情况。

  9.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成果。

第四章  职称破格申报条件

  一、副研究员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前文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1.主持完成国家级重大(重点)、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研究成果有重大的技术突破。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

  3.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个人排名前3);或获得广东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3)。

  4.作为负责人完成的科技成果经转化,三年内累计创利税1000万元以上。

  二、研究员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前文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书面推荐,破格申报:

  1.主持完成国家级重大(重点)、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创造性地解决了同行公认的关键技术难题。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5);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

  3.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2)。

  4.作为负责人完成的科技成果经转化,三年内累计创利税3000万元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一、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 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二、本标准条件的实施以及监督管理,按照我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职称评审监管,重点针对申报材料不实、论文造假、评审专家违规、中介机构牟利等问题开展抽查、督查和整治,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三、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四、本标准条件自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1.从事基础研究方向的专业技术人才是指:为了获取自然现象和可观察事物的新的基本原理性知识,不以特定或具体的应用为目的所进行的理论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方向的专业技术人才是指:以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为前提,围绕某一特定应用目的或应用可能性而探寻科学理论和技术原理,或大力推广科技成果,获得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才。

  从事科技咨询和科技管理服务方向的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在科技情报、科技管理、软科学研究、科技评估、科学普及、科技咨询查新等岗位上以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为目的,为政府等机构的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提供观点、方法和理论,或为社会提供科技服务,根据研究内容对改进工作方法、推动社会发展提供观点、方法和理论的专业技术人才。

  2.本专业:指申报人申报职称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如无特别说明,本标准条件所列业绩、奖项等均为与本专业相关的成果。

  3.凡冠有“以上”的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2项以上”含2项;业绩成果条件中“具备下列N项条件中的M项”指“M项及M项以上”,如“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指“2项及2项以上”。

  4.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取得国(境)外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5.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 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6.任现职以来:指申报人取得现职称并在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

  7.主持:领导项目(课题)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课题) 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对项目(课题)负总责,在项目申请书、合同书、研究报告、奖励证书等证明业绩成果并记载团队人员组成的文件材料中,项目负责人栏目中的排名第1、第2。

  8.主要完成人:指在完成研究工作中的责任人及承担关键或重要技术任务的分项技术主管或技术骨干,在研究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从事辅助性工作任务的人员,不能视为主要完成人。

  (1)在项目合同书、项目成果报告等记载完成本项目团队人员组成的文件证明材料中,为其他参与人员(除“主持”相关人员范围外)署名排序前3名者。

  (2)在各类被采纳的报告中,为所有参与人员署名排序前4名者。

  (3)在已授权专利和已颁布规范、规章和规程中,为所有参与人员署名排序前3名者。

  (4)在已颁布国家标准中,为起草人中署名排序前9名者;在已颁布的地方标准中,为起草人中署名排序前7名者;在已颁布的行业标准中,为起草人中署名排序前5名者。

  (5)在专著中,为主编、副主编、独著者或所有著者中署名排序前3名者。

  9.参与完成人:在负责人的带领下,参加研究工作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合同、成果报告等有效材料所列名单中的主要参加人员,排序不限。

  10.科研项目按项目级别划分主要包括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市(厅)级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内部科研项目。

  (1)国家级科研项目: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国博士后基金委员会等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原973 、原863、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中国博士后基金等科研项目。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的子项目(课题)视同国家级科研项目。

  (2)省级科研项目: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等根据国家科研计划下达的科研项目。

  (3)部级科研项目:指除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各部(委)等根据国家科研计划下达的科研项目。

  (4)市级科研项目:指各地级以上市(含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等根据国家、省科研计划下达的科研项目。

  (5)厅级科研项目:指除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以外的有关省厅单位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

  (6)横向科研项目:指由社会需求单位,如企业、事业、政府机构等委托(须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科学研究、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科研项目,其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性计划之外的社会资金。作为参加单位参与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承担课题、子项目或其中任务内容),不作为横向科研项目。

  (7)内部科研项目:企事业单位内部立项的项目,且其经费来源于企事业单位自筹,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性计划之外的资金。

  (8)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包括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和重大研究计划、原973项目等科研项目。具体认定以项目合同书或验收书为准。

  (9)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包括省(部)级科研项目中重点领域研究计划、重大科技专项、应用型研发专项、重点软科学项目、重大软科学项目、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项目(资助额200万元及以上)等科研项目。具体认定以项目合同书或验收书为准。

  从事基础研究方向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业绩成果条件中的科研项目均不包含软科学、科技服务、科学普及和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类项目。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方向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业绩成果条件中的科研项目不包含软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类项目。

  从事科技咨询和科技管理服务方向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业绩成果条件中的科研项目包含软科学、科技服务、科学普及和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类项目。

  科研项目均须提供正式的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委托协议或项目合同等。已完成的项目须通过验收,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如项目验收书、验收合同等。项目成员应以验收、鉴定材料为准。

  11.发明专利: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12.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技奖、省(部)级科技奖、市(厅)级科技奖和社会科技奖。

  (1)国家级科技奖:指经科技部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等。

  (2)省(部)级科技奖:指经省级政府或国家部委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等。

  (3)市(厅)级科技奖:指经市(地级以上)级政府或厅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等。

  (4)社会科技奖:指具备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资格的组织机构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及熟悉学科或者行业领域发展态势、社会声誉良好、管理规范的全国学会、行业协会等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名单根据《国家奖励提名办法》动态调整。

  各类奖项须提供授奖部门颁发的个人获奖证书,集体奖证书中如无个人姓名的不能作为符合业绩条件中的奖项。

  13.学术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国家级社会团体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文章。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凡对科研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指唯一第一作者及唯一通讯作者。

  共同第一作者和共同通讯作者论文,不分作者排序,按照以下情况认定篇数。(1)作为代表作的论文,共同第一作者可认1篇、共同通讯作者可认1篇。(2)联合培养研究生发表的论文共同通讯可认1篇(须提供联合培养研究生相关材料)。(3)共同通讯作者论文最多可认1篇。

  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须提供具备资质的图书馆、查新机构等出具的检索报告。

  14.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15.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中国国际影响力优秀学术期刊:参照论文发表当年入选《中国学术期刊国际引证年报》两类期刊确定。

  16.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所涉及的经济效益应由使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正式认定。

  17.社会效益:指科学研究成果对社会的科技、政治、文化、生态、环境等方面所做出或可能作出的贡献,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的效益。所涉及的社会效益应由使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正式认定。

  18.主要贡献者:指科技奖励中一等奖排名前9、二等奖排名前7、三等奖排名前5的人员。

  19.重大贡献者:指科技奖励中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的人员。

  20.突出贡献者:指科技奖励中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第1的人员。

  21.成果:任现职以来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关联度高、与所依托的科研行为紧密性高的成果。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的解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