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省属国有劣势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二OO一年十一月五日
广东省省属国有劣势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
为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省属国有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试点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7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实施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不含煤炭企业, 以下简称“劣势企业”)分流安置职工,按本意见执行。
二、劣势企业必须妥善安置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职工安置资金。职工安置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内容包括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名单,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实施步骤,经济补偿金标准和金额,拖欠的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偿办法,特养人员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安置托管费等有关费用的落实情况等;
(二)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劣势企业在制订职工安置方案时应与企业工会进行协商,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
(三)提前30天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将职工安置方案向职代表大会报告;
(四)报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经营的集团审核;
(五)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企业计发经济补偿和办理其他有关手续,以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为基准日期。经批准列入关闭、破产范围的享受财政补助经济补偿金的企业,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必须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关闭企业被注销法人资格以及企业破产时, 尚未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关闭企业以企业被注销法人资格之日为基准日,破产企业以法院宣告破产之日为基准日。
四、劣势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在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一)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在本单位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原固定工按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二)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范围,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l号)确定。
五、企业留守人员由企业在关闭、破产时与其他职工一并解除劳动关系,计发经济补偿金。留守人员留守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或清算小组按有关规定确定,并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列入关闭、破产清算费用。
六、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可解除劳动关系,但其经济补偿金应计至哺乳期满之日,并一次性发放哺乳期满前的工资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时应及时进行工伤评残和劳动能力鉴定,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八、非因工伤病医疗期未满的职工,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其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和有关的医疗待遇应计至医疗期满。医疗期满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达不到退休条件的,应发给12个月企业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有严重医疗依赖的,应发给9个月企业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有严重医疗依赖的,应发给6个月企业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企业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计发基数;高于200%的,按200%为计发基数。参加医疗保险的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社会保险关系由省直接管理的省属劣势企业,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经济补偿金全部转作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转作生活费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划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其按所在地当年失业救济金月标准的110%,按月发放至退休年龄止;转作社会保险费的经济补偿金,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确定缴费基数的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一次性划到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劣势企业可由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参照以上办法执行,若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确实无法接管的,暂由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经营集团代为管理。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可按省劳动保障厅粤劳社{2000}200号文件规定,参照女工人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十、劣势企业的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退职人员),由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经营集团委托当地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管理,签订托管协议,并按所在市、县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清管理费和医疗费(已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按当地医疗保险规定执行)。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政实行统一发放,医疗费由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按规定支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当地未设置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省属驻穗企业的退休人员,暂由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经营集团代为管理,条件成熟后移交社区管理。
劣势企业的离休人员,按照中组部规定移交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经营集团管理,有条件的移交当地老干部局管理。
十一、劣势企业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补贴相应取消。尚未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的,其医疗保障问题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十二、劣势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再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三、安置劣势企业职工的费用,先由企业资产变现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资产经营公司及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统筹解决。对确无能力解决有关费用的企业,经省经贸委会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审核批准后,由省财政按省府办公厅粤府办{2001}72号文件办理。
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通过企业资产变现补交,或者由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经营集团负责统筹解决。
十四、本意见对劣势企业职工安置的有关内容未作规定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