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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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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4月13日


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是指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的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

  第三条 工伤取证费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使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省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规定使用;工伤预防费由大中型企业、行业协会、省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使用。

  上述具有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使用权限的部门或机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取证工作,委托专业机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保障服务。

  第四条 工伤保险专项经费应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和结算,发生支出严格按规定从基金中据实列支,专款专用,不得直接提取费用,严禁挤占、挪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章  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及要求


  第五条 工伤取证费使用范围为:

  (一)工伤事故调查取证所需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具体使用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二)聘请医疗、法律等有关人员对疑难、典型工伤认定案例进行分析、评估、论证所需会议费用和劳务费用,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工伤调查取证所需费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工伤认定涉及的伤病因果关系鉴定所需费用;

  (三)工伤认定法律文书邮寄、公告等送达费用和工伤认定档案整理存储和管理费。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使用范围为:

  (一)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费用,以及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医疗终结期确认、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确认等费用,包括聘请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开展鉴定工作所需的专家劳务费、向专业机构购买现场鉴定保障服务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邮寄和公告送达费用、劳动能力鉴定档案整理存储和管理费等项目;

  (二)聘请医疗、法律等有关人员对疑难、典型劳动能力鉴定案例进行分析、评估、论证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研讨等所需会议费用和劳务费用,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培训费用;

  (三)组织专家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进行上门鉴定时所需的专家交通食宿费,具体使用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范围为:

  (一)工伤预防的宣传费用,包括通过各种媒介和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所需费用,如媒体宣传、政策咨询、公益广告、制作宣传成品、知识竞赛、印刷购买宣传教育资料等费用;

  (二)对参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开展的工伤预防培训教育活动费用;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项目。

  第八条 工伤预防的具体实施项目,由各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确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做好工伤预防项目重点领域确定与发布、申报、遴选等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全省工伤预防费的统筹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及相关行业企业分布等情况审核确定各市工伤预防费的使用额度。

  第九条 各地具有工伤保险专项经费使用权限的部门或机构需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工伤认定调查取证、委托专业机构提供劳动能力现场鉴定保障服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从符合规定的社会机构或组织中选择专业机构,并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定期进行考核评估,确保效果和质量。各地确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按照工伤预防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全省工伤取证费的统筹使用,有关地市可根据需要委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组织集中招投标工作。


第三章  专项经费预算程序


  第十条 省财政部门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基金预算和财务管理办法牵头组织编制工伤保险专项经费在内的工伤保险基金预算。

  具有工伤保险专项经费使用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每年根据专项经费实际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制定下一年度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用款支出计划和资金详细需求。其中,工伤预防费用支出计划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预防项目情况制定。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九月汇总提出下年度的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用款支出计划和资金详细需求,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审核后的支出计划和资金详细需求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相关程序报批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支。

  专项经费应按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的相应比例安排使用,省有关部门可加强对各市专项经费预算统筹额度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向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批复下达专项经费在内的基金预算,省社保基金管理局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做好预算分解执行。各地具有工伤保险专项经费使用权限的部门或机构在预算额度内,按相关规定据实列支使用。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的年度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调整。因法规政策变动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包括追加预算、预算项目变更等)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说明调整原因及有关依据,并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报批。工伤保险专项经费当年度预算不结转不跨年。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等有关规定,做好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的财务处理工作,年终据实编报决算。


第四章  专项经费使用程序


  第十四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结合支付计划在预算范围内发生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时据实列支,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审批件、发票及其他凭证审核支付。

  第十五条 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约定,可预付一定比例的费用;项目完成经评估验收合格后,再支付余款。具体程序按省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本地区工伤保险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确保按照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违规使用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的,根据有关规定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第六章  附


  第十九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第五条对疑难工伤认定案例进行论证、评估、研讨会议所需费用,第六条对疑难劳动能力鉴定案例进行论证和评估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研讨等所需会议费用,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培训所需费用等标准和管理使用参照财政部门有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各地在编报次年预算时按规定做好上述相关费用的具体需求编制,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和超预算支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今后国家有与本办法不同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解读

政策图解:图解《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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