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司法厅组织专家拟定的《广东省一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二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三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从1998年起遵照试行。
我省律师高、中级资格条件(试行)是总结多年评审工作实践和结合我省实行评聘分开实际制定的,目的是把试行条例对资格条件的要求具体化,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奋发努力,多作贡献,方便我省律师对照资格条件申报和评委会更好地掌握评审标准。实施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
1.《广东省一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
2.《广东省二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
3.《广东省三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