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由于与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76号)、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92号)的规定不相符,现决定废止《关于职工在广州市单位与省直驻穗单位之间流动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2〕90号),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六月九日
抄送: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