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函〔2013〕524号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市《关于参保人跨省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国家规定的转移资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珠人社〔2012〕191号)悉,经电话请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现答复如下:
参保人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时,个人账户记账额高于按规定计算的资金转移额,且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我省为待遇领取地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记录的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此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