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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企业部分)》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199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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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公司),省直各单位,中央、军队驻粤各主管单位:

  经广东省社会保险委员会批准(粤社保委[1993] 1号),现将《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企业部分》》及《贯彻(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企业部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 8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广东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所列企业以及实行企业管理或大部分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无论隶属关系如何,有无离退休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单位的全部职工,包括《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所列职工以及停薪留职人员、保薪留职入学进修人员、聘用制干部、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档案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外国驻粤机构的中国籍职工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以下统称职工),不分城乡户籍,均列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要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事业局(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局”)办理申报手续,提供本单位的名称、法定代码、隶属关系、经济类别(规范为: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外资等七种经济类别)、银行帐号、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名册、身份证号码及职工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凡未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今后参加时须按有关规定的标准补交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罚缴滞纳金。《暂行规定》实施后新开办的单位,从开办之月起计缴养老保险费。

    四、《暂行规定》实施前未能按统一标准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要由所在市、县社会保险局制订过渡至按统一标准实施的具体办法。过去未实行固定工个人交费的单位(含未按统一标准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一律从一九九四年一月开始实行个人交费。

    五、按行业统筹的单位,除经国务院批准外,要逐步过渡到实行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具体过渡办法,中央部属、省属系统由省社会保险局研究制订,集体所有制单位由市社会保险局研究制订。

    六、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总额和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分别计征。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缴,原则上从一九九四年一月开始计入个人养老专户储存。原来已经实行个人专户的市县其个人专户储存额从其实行专户时算起。

    七、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每年核定一次,由用工单位填制《职工缴费工资报表》,报社会保险局审核入档。单位的缴费工资总额应等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

    职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经核定的个人缴费工资全年不变,单位要向全体职工公布。单位的职工人数如有增减变动,要在变动当月填制《职工增减变动表》,报社会保险局核增或核减单位的缴费工资,并相应调整职工档案及单位台帐。

劳务输出人员、档案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等单位的人员,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两项费率之和计征养老保险费。由劳务输出或挂靠单位代扣缴。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在每年审核营业执照时一次征收全年的养老保险费。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核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八、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比例,一般以三年为一个测算期,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调整或延期。具体征收比例由省、市、县社会保险局根据以下项目测定,经省社会保险局审核后,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1、保证一个测算期内支付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及其它各项待遇需要的费用;

    2、按概率测算可能发生关、停、破产企业级缴或停缴的养老保险费;

    3、按概率测算户籍不在当地的职工需转移的养老保险基金;

    4、不低于工资总额2%的积累;

    5、按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2%上缴省、市的调剂金;

    6、按离退休人数每人每年8元的退休职工活动费;按职工人数每人每年2元的宣传费;

    7、按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2%一5%的管理费。

    九、基础养老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的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局另行制订,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缴费年限以周年为单位计算,不满周年的月份尾数按实际月数折算。

    十一、《暂行规定》实施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各类职工,中断工作重新就业(含从事个体经营)的,要继续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前后合并计算;未能重新就业的,在达到退休条件时,可按中断工作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十二、 职工退休手续的办理和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由职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或指定的代理机构负责。

    在职职工达到退休年龄, 由所在单位提前两个月向社会保险局办理退休申报手续;回原籍或待业期间的职工及个体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由本人提前两个月直接向社会保险局办理退休申报手续。

    职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或指定的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养老条件和养老待遇办理审核,发给退休证,按月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十三、基础养老金每年七月由市社会保险局按所在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报省社会保险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职工月平均工资负增长时,基础养老金不作调整。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后的基础养老金按35%计发。

    十四、附加养老金每年七月由市社会保险局根据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增长幅度,按1比0.2至0.5的幅度进行调整,即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每增长1%,附加养老金相应增加0.2%至0.5%,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十五、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参加革命年限增发的1- 2月生活补贴和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交通费等专项补贴,暂不并入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仍按原渠道另行计发。

    十六、符合井下、高温、低温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其可折算的工龄,按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的附加养老金,计发养老待遇时不再折算工龄。

    十七、个人专户养老年金,是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储存在个人专户中的养老保险基金,在职工退休时,连同利息一并转成养老年金,按月支取。具体的计发办法,另行制定。

    职工退休前出国定居或死亡时,其个人专户养老保险基金连同利息退还给职工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职工退休后死亡,其在保证期内结存的个人专户养老年金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

    十八、未达到退休条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出国定居死亡的,除个人专户基金及利息退回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外,其按单位缴费的部分也退回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扣管理费,不计利息)。

    十九、《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粤府[1992] 9号)实施后,符合工伤条件办理退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残废退休金;以前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二十、职工在省内跨地区变动工作单位时,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必须将该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含基金,下同)转至该职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

    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先由职工本人填写转移申报表,再由所在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停保和转移手续;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应主动向职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待对方确认并复函后即转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清单》、有关档案资料和养老保险基金等;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收到转移的关系后,应即发出收论回执;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凭对方收讫回执结帐。

    需转移的养老保险关系包括:

    1、职工本人的基本情况记载。

    2、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含在同一地区工作过的各个单位)缴费的全部记录。

    3、储存在个人养老专户的全部养老基金和存款利息。

    4、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单位为该职工实际缴费总额(不扣管理费、不计利息)的70%的养老保险基金。

    合同制、临时工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底前的养老保险基金仍按原规定办法转移,即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基金(含利息)扣除管理费后全部转移。

    二十一、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 转移的,按全国统一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和填制养老保险手册。转出省外的,个人养老专户高出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退还职工本人。从省外转入的,将原个人缴费的基金计入个人养老专户,其余计入社会养老基金。

    二十二、各市、县(区)应交省、市的调剂金,从一九九四年一月起由省、市社会保险局按月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各开户银行扣缴。退休职工活动费、宣传费分别按规定额度的10%交省社会保险局用于全省性活动,从一九九四年一月起,由省社会保险局按年度扣缴。

    二十三、按照《暂行规定》修订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会计制度》和《广东省社会保险统计制度》从一九九四年会计年度开始使用。《暂行规定》实施前的各项养老保险债权债务及应交省、市的积累金要进行清理,各项养老保险结存基金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转入相应的会计科目。

    二十四、全省的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实行统一规范管理。本实施意见要求使用的各种表格、证、册和管理工作规程由省社会保险局统一印制。并适当收回工本费。

    各市县要尽快实施电脑管理。市、县(区)社会保险局及其代理机构,要配置微机多用户系统;省和职工人数多的市社会保险局配置小型机多用户系统。电脑管理操作程序由省社会保险局组织力量统一编制,提供各市、县使用。具体组织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系统电脑化管理近、中期规划》的要求分步实施。

    二十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国家标准“GB11643-89”居民身份证号码(末位增加1位识别码)作为职工终身不变的个人社会保障码;以技监局发[1993] 006号规定的全国统一单位法定代码作为单位的社会保险码;以国家标准“GB2260-8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作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编码。

    二十六、鼓励效益好的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二十七、 经济特区也应贯彻《暂行规定》,各经济特区在贯彻实施《暂行规定》中要搞好与全省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二十八、本实施意见与《暂行规定》同时施行,由省社会保险局负责解释。


贯彻《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贯彻实施《暂行规定》首先必须做好的工作任务。覆盖面扩大到什么程度,直接关系到单位缴费能否较大幅度降下来,关系到一大批没有能力缴费的亏损企业能否早日进入“安全网”,关系到国有企业能否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等重要问题,因此,各级社会保险局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在测算数据、确定比例之前,努力扩大覆盖面。

    扩大覆盖面,要同劳动、人事、工商、审计等有关部门密切联系,了解当地单位与用工的基本情况,抓住重点,一个个单位,一个个行业,一个个职工进行落实,尤其要注意解决困难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

    二、关于养老条件。

    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必须同时符合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条件。

    年龄条件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从事规定的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按现行规定提前退休。

    缴费年限条件是指单位和职工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时间必须满十年以上,该职工才能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以周年为单位计算,不满周年的月份尾数按实际月数折算。如某职工的缴费时间之和(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为14年零11个月,折算为14 11/12年。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只能领取一次性老龄津贴。


    三、关于保险基金征集基数。

    《暂行规定》明确,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按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实施意见》对此作了补充规定,即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总额和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而不以当月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为基数。并规定职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经核定的个人缴费工资全年不变。这样处理,一是考虑征集基金的基数,应同计发基础养老金和指数化平均工资的基数同步;二是当月的工资总额和个人收入,在当月很难统计出来,没有可操作性;三是职工工资收入相对稳定,每月间变动幅度不大,没有必要每月都把全部职工的缴费计算、录入一次。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职工的缴费工资,一年不变,有利于简化操作,提高效率。但是,当某职工变换工作单位或工资收入大幅度变动时,应重新核定,分段记录清楚。

    审核好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是一个重要环节。重点是审核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是否与工资总额大体一致,如相差太远,可能少报了人数或少报了工资额或奖金,要查明原因,从中发现问题。

    四、关于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又称计费工资,是指单位或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换算出来的工资额。换算方法,是用缴费额除以缴费的费率。

    缴费工资在职工工资与养老待遇之间起着中介的作用,桥梁的作用:职工工资是缴费的依据,缴费工资是计发养老待遇的依据,形成了“缴费跟工资走,待遇跟缴费走”的关系,改变了过去待遇直接跟工资走的连锁关系。其作用,一是把养老待遇同职工缴费情况适当挂钩起来,建立了约束关系;二是解决了养老制度同工资制度之间互相牵制的问题,使养老保险的适应性更强,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分配形式和企业内部自主分配的要求。

    五、关于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将职工的缴费工资进行指数化处理后,得出的平均缴费工资。

    指数化的处理过程可分解为三步进行:

    1、用职工本人每年的缴费工资除以所在市当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得出每个年度的指数(保留两位小数)。该指数只反映职工本人的缴费工资以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的相对值,而不反映缴费工资的绝对值。

    若职工在某一年内因变换工作单位发生月缴费工资变动或当年只有几个月缴费的,可用其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所在市当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的指数代替当年的指数;职工退休时,所在市当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可用上年度的指数代替当年的指数。

    2、把所有年度的指数相加平均,得出整个劳动过程的平均指数。该指数是职工一生缴费情况的总结,反映了职工一生的缴费工资平均值处于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什么位置上。  

    3、用职工劳动全过程的平均指数,乘以退休前一年的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得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附后)。

    六、关于养老金的计发。

    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法较简便,但要注意,基础养老金是平均发放的,除离休干部(含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35%计发外,其它人员无论已退、新退的都一律对待.所有的人员每年都随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统一浮动。

    《暂行规定》中“职工社会平均基本生活费占工资收入比重发生较大变动时,由省统一调整”。是指调整计发比例,而不是指每年随平均工资增长的浮动。这个比例主要取决于生活水平提高的速度,一般要经过较长时期才需要调整。

    附加养老金的计算。对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注意不要误解为分段计算,而应将全部缴费年限都按1.2%计发。

    《暂行规定》中“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提前退休的,每提前一年,在附加养老金中相应减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是指先按正常退休的方法计出百分数后,每提前一年减一个百分点(计算公式附后)。

    《实施意见》中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按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的附加养老金,是指先按正常退休的方法计出百分数后,每满一年增加0.2个百分点(计算公式附后)。

    附加养老金没有象基础养老金那样实行全浮动,而采取了部分浮动或称按比例浮动。如实行全浮动,就会发生全部养老金同社会平均工资同步增长,既不合理、也不可能;如附加养老金不浮动,则整个养老金只有40%左右可浮动,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下降较快,基础养老将会逐年膨胀,回复到平均化的老路上去。附加养老金的浮动比例,由各市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待遇水平高低,在1比0.2至0.5的幅度内确定。若确定为1比0.5,即上年平均缴费工资每增长1%,附加养老金相应增加0.5%,如平均缴费工资增长12%,则附加养老金增加6%,这样,整个养老金可以达到70%左右的浮动。附加养老金浮动的方法同基础养老金浮动的方法也是不同的,基础养老金的浮动是定额浮动,上浮数额人人是一样的;附加养老金的浮动是定比浮动,上浮比例相同,但原附加养老金越多的增加得越多,这样浮动不会导致平均化。

    个人专户养老基金,原则上应按复利计息,在未解决复利问题前,可暂按银行实际发生的平均利率计息,但要注意及时将活期基金转存定期。

    个人专户养老年金在近几年内可能多为一次性支取,若干年后可按保证期平均计发。具体的计发办法,另行制定。

    《暂行规定》中“按原水平补齐”,是指按《暂行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个人专户养老年金之和,低于按现行国家和省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用待遇(含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工资一定比例计发的离退休、退职费,退休补助费、89年级差、92年增加的离退休金)与基本补贴之和时,补齐差额,将差额加入附加养老金中发放,以后再逐年浮动。

    七、关于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养老保险关系(含基金,下同)的转移,过去省和国家虽有规定,但因情况复杂,转移办法不统一,存在较严重的混乱现象。主要问题,一是基金少转漏转;二是前段关系丟失,职工按重新招工办理保险;三是关系转出后,不知对方收到没有。这些问题应引起重视,要建立严密规范的转移程序,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转移工作。

    《暂行规定》实施后,基金的转移不分职工身份,包括个人养老专户存款连同利息,单位交费中的70% (不扣管理费、不计利息),这样确定比较合理。

    保险关系转移要注意两个环节:一是对单位报来的职工增减变动月报表中停保的职工要逐个鉴别,是待业、本地区跨单位变动工作,还是跨地区变动工作。如属后者,要立即主动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发函,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在这里,双方的社会保险局都要重视。否则,前段保险关系就可能留在原地成为死帐。二是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收到转来的保险关系后,应及时给对方发出回执,表示关系已收到;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凭对方收讫回执结帐,防止误投、遗失。今后在电脑的程序设置上,也要特别注意保险关系转移的前后衔接(如实行强制性鉴别),决不能因为工作上的疏漏,给职工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职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对外地转来的保险关系,要注意鉴别是否初次转移,如不是初次转移,应与以前转来的保险关系相衔接。职工退休时由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按其在工作所在地的实际缴费工资的平均指数计发养老待遇。

    八、关于《暂行规定》实施前的缴费工资指数。

    《暂行规定》实施前,职工没有缴费工资的记录,因而无法反映实施前各个年度的缴费工资指数。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具体办法是用《暂行规定》实施前的临界年度指数,即一九九三年的指数,作为职工过去整个工作阶段的代表指数。这个指数的计算办法,是用职工本人一九九三年的国家规定的标准工资加补贴除以所在市职工一九九三年的平均标准工资加补贴,再乘以调整系数。因为近期内职工退休时的标准工资普遍高于所在市职工的平均标准工资,如不加以调整,指数将普遍高于1。调整系数的作用,是要把近期退休人员的平均指数调整到合理的程度。求调整系数的方法,是对在一九九三年退休的人员进行调查,测算出平均标准工资加补贴的水平,用一九九三年所在市职工的平均标准工资加补贴,除以这部分人的平均标准工资加补贴,即得出调整系数(如某市一九九三年职工平均工资加补贴为300元,九三年有100人退休,这100人的平均标准工资加补贴为360元,平均指数为1.2;求调整系数用300元除以360元,得出0. 83)。对于新退休人数多,逐个人计算有困难的,可用抽样调查法,但需注意抽样的方法要正确,否则误差较大(根据保险业务的特点,使用等距随机抽样法较合适,即首先确定抽样比例,多少人要抽1人,然后按名单编号顺序等距离地抽样)。

    得出调整系数后,应对部分人员进行试算,若试算大部分人的待遇偏高,可适当降低调整系数;若大部分人偏低,可适当提高调整系数,直至整个待遇水平不致提高或降低太多为宜。

    九、关于已退休人员如何实施新制度。

    全省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有近百万人,做好这部分人的工作,对于实施新制度十分重要。对现有离退休人员,主要是调整待遇结构和今后退休费逐年浮动两个问题。

    调整待遇结构要在维原待遇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办法是把过去按国家和省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含离退休、退职费,退休补助费、89年级差、92年增加的离退休金)与基本补贴之和切成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是全市统一的确定值,不必人人记录;原待遇减去基础养老金,剩下的就是附加养老金。待遇切块后,过去繁杂的补贴自行取消,并入新的待遇之中。但是,不要把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参加革命年限增发的1-2个月生活补贴和离休干部的几种专项补贴列入切块,仍按原渠道另行计发。

待遇切块工作,可先按所在市九二年的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基础养老金,争取在九四年调整基数前完成。

    十、关于《暂行规定》的实施步骤。

    《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大体分两个阶段:

    九三年八月一日至九四年年初,是发动和准备阶段,这一阶段,要边实施、边发动、边准备。主要工作,一是组织宣传发动、学习培训(要求宣传到人,培训到单位);二是抓紧机构组建工作;三是扩大实施范围;四是调整现有离退休人员的待遇结构;五是组织调查测算,制订实施方案;六是组织电脑软硬件开发。以上几项工作是同时穿插进行的。

    九四年一月开始,进入实质性的全面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实施新的统一征收办法,建立个人养老专户;实行新的会计、统计制度,实施新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和浮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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