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民政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函》(人社部发[2013] 51号,下简称51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以下事项,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年金方案应报送单位所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地级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全国性社会组织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按51号文规定办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201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