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是我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重要内容之一。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直接关系着广大参保单位的切身利益,影响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安全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市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规定,擅自调整缴费比例,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为加快推进我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实现全省缴费比例的基本统一,强化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调控,推进“双转移”战略的实施,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办〔2009〕15号)要求,制定了《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办法》,并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批程序进行申报
各地调整费率要严格遵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对缴费比例申报程序的相关规定,在做好费率调整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和测算的基础上,经省厅审核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凡属未经省厅审核同意自行调整费率的地区,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一律不予调剂。
二、要认真做好前期测算工作
各地在前期测算工作中要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应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合理设置测算参数。要以三年为测算期,以维持基金收支平衡为测算的基本条件,考虑国家和省已经或者即将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对基金收支可能产生的影响,详细分析费率调整后三年内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收支状况等等。
三、要明确调整缴费比例后确保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的责任
各地经批准调整缴费比例后,必须严格履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职责,要维持基金的收支平衡,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因缴费比例调整而导致的基金收支赤字,由各地通过扩面征缴、财政补助等手段加以解决。
四、要大力推动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各地在调整费率后,要抓住机遇,进一步健全扩面征缴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激励征缴,大力推动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省厅根据各地就业参保等具体情况,确定当年的扩面征缴任务,根据各地扩面征缴任务完成情况合理分配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
五、要强化费率调整后的工作管理
费率调整过程中,各市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的管理。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参保企业和职工的政策解释和说服工作;二要严格遵照《关于改革完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的通知》(粤府〔2008〕106号)的有关规定,确保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按时、足额上缴;三要严格遵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科学有效的使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四要进一步规范管理,继续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努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办法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省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基本统一,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粤府〔2006〕96号)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办〔2009〕1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费率调整的申报程序
各市调整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全面评估全市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编制评估报告;
(二)做好缴费比例调整的前期测算工作,编制测算报告,对调整缴费比例产生的影响进行合理的评估;
(三)按照本通知费率调整的原则和步骤,编制费率调整方案,明确具体的调整办法;
(四)将评估报告、测算报告和调整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并按照要求对其进行修改完善;
(五)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后复函,由市劳动保障局报当地市政府发文执行。
二、费率调整的条件
各市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才可以申请调整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一)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情况为盈余;
(二)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5%,或者低于13%;
(四)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五)严格执行《广东省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改革完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的通知》(粤府〔2008〕106号)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上缴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
三、费率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考虑原则。
各市调整单位缴费比例,应在基金可控、可承受的范围内,按照省级统筹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扩面征缴工作的开展,统筹考虑费率调整问题。
(二)适度原则。
各市应在严密测算后调整单位缴费比例,并密切监控,以适度为原则,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三)逐步过渡原则。
各市应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调整缴费比例,避免调整幅度过大而导致基金收支失衡和企业负担畸轻畸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费率调整步骤进行。
四、费率调整的实施步骤
第一步,从2009年7月1日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后将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8%的降低为18%,其他各市的单位费率保持不变。
第二步,从2010年7月1日起,鼓励将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市及省直单位降低为16%,将费率低于12%的地区调整为12%。
第三步,从2011年7月1日起,将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5%的地区调整为15%,将费率低于13%地区的费率调整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