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粤府〔1999〕71号)、《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规定,为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办法,推进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全面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相关工作,并将征收数据准确、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征收办法的改革完善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沟通机制,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抓紧做好数据清理、共享以及相关工作的衔接,为全面推行全责征收创造条件。
三、从2009年1月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环节,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直接将应上解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划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地税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另行下发。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