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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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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综治办、人民法院、司法局、财政局(委)、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畅通争议多元处理渠道

(一)健全用人单位内部协商调处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总工会等部门推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地方总工会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配合,推动300人以上已建立工会的企业普遍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和法治文化建设,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协商沟通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内企事业单位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建立健全争议预防调解机制,及时处置群体性争议。

(二)完善基层多方联动调解机制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综治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组织等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地址与服务指南等信息,引导当事人就近就地申请调解。实行调解登记制度,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应当依法登记并及时开展调解工作,对涉及政策性较强的重大、复杂或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实行联合调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地方总工会、工商联、企联等,要指导推动建立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重点在争议多发的行业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建立调解组织,为本行业、本区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争议便捷调解服务。调解组织要主动接受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指导,协助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调处劳动人事争议。

(三)创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要加强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指引,向双方当事人准确释明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及时提示理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及仲裁风险,并准确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和要求有关行政机构依法处理的权利。对调解不成申请仲裁的案件,可以委托主持调解的基层调解组织代为收件;对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审查确认的,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推行仲裁立案前调解、庭前质证、书面审理、简便庭审等制度,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衔接机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调解、档案管理、专递送达等,逐步提高仲裁办案效率。加强一裁终局工作,不断提高仲裁裁决质量。

(四)优化调裁诉衔接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要发挥简易诉讼制度优势,对规定的小额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依法实行一审终审,缩短诉讼案件审结时间。对违约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已达成调解协议而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出具支付令。进一步统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司法审理尺度,对仲裁程序认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部分,可以直接认定。建设裁审衔接信息平台,加强仲裁院与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交换、案件信息通报、起诉和执行、联合培训、疑难案件协同处理等方面的合作衔接。有条件的地区,人民法院可在仲裁院设置派出法庭,为起诉或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提供便利。

二、推动调解仲裁均衡发展

(一)统筹调配仲裁员合理划分管辖范围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仲裁员聘任,加强动态管理,建立仲裁员统筹调配制度。对办案力量不足的县(市、区),地级以上市仲裁院可以派员协助办案。案件较少、分布分散的地区,地级以上市仲裁院可以适当调整管辖范围,集中统筹仲裁办案工作。市本级直接管辖案件较多的地区,要逐步将部分案件下放县(市、区)管辖,加强对全市的业务指导。

(二)提升调解仲裁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等有关文件,推进调解仲裁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示范仲裁院建设。县(市、区)仲裁委按照规定在县(市、区)或者乡镇(街道)设立仲裁派出庭、巡回仲裁庭、调解庭、简易庭,方便当事人就近、就地参与仲裁活动,出台仲裁派出庭、巡回庭管理制度,实行四统一,即统一案件编号规则、统一登记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仲裁员聘任管理。仲裁派出庭和巡回庭按照所属仲裁院确定的管辖范围、工作标准和授权开展工作,接受仲裁院的管理和监督。仲裁派出庭应当有固定办公、庭审、调解、接待服务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备设施,具体由所在地保障。

(三)加强地区间调解仲裁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建立珠三角和粤东西北地区仲裁工作对口交流制度。对口市签订交流协议,互派仲裁员异地办案和学习锻炼组织联合培训、案例研讨、经验交流、观摩庭审,协助调解仲裁规范化建设。广州对口清远、梅州,深圳对口河源、汕尾,东莞对口韶关、揭阳,珠海对口茂名、阳江,佛山对口云浮、湛江,中山对口潮州、肇庆,汕头、江门、惠州相互对口交流。仲裁员异地交流学习时间原则上每期3个月。

三、提升争议处理能力

(一)提升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的能力

    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争议,在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等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指导用人单位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的意见,引导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和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鼓励社会组织和专家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委托,为其解决纠纷予以协调、提供帮助,探索开展协商咨询服务工作,督促履行和解协议。

(二)提升基层调解组织调处能力

基层调解组织要建立调解员名册,通过调剂事业编制、使用公益性岗位、政府雇员等方式,拓展调解员来源。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综治、司法行政、工会等部门,共同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建设,实行调解员库管理,将优秀的仲裁员、调解员以及具备法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经历、公道正派的专家学者等纳入调解员库,通过服务平台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直接响应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诉求,及时提供专业性调解服务。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和支持退休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社会专业力量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室,并通过调解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工作制度,推动劳动关系三方共同调处劳动人事争议。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制度,对于受委托开展调解的有关组织,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三)拓展仲裁工作人员来源渠道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努力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将法律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配备到仲裁工作岗位,并保障仲裁办案人员的稳定性。鼓励从律师事务所、下级仲裁院遴选仲裁员。可以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政府雇员等方式依法使用仲裁辅助人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调解、记录、送达、安保等工作交由相关单位提供。建立完善仲裁员档案,加强仲裁员考核和动态管理,普遍建立仲裁员名册并对外公布。建立健全兼职仲裁员管理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派员常驻仲裁委员会制度。

(四)提升调解仲裁工作队伍整体素质

建立仲裁员阶梯培养机制,初任仲裁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先在窗口、记录、调解等多岗位跟班学习。组织开发培训教材,建立异地交流学习制度、调解仲裁培训师资库。落实仲裁员聘前培训制度、每年40学时脱产培训制度和日常培训学习制度。创新培训方式,鼓励各地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官培训机构等单位合作开展培训;探索开展网络培训。组织开展优秀仲裁文书评选、仲裁事业发展征文、业务技能比赛等活动。落实仲裁员分级管理制度。深入落实国家规定的仲裁工作人员办案补助制度。仲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开展仲裁活动提供支撑。

四、增强服务保障

(一)加强法律援助服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在调解仲裁机构开通法律援助直通车,普遍设立法律援助窗口或者建立日常联系制度。健全法律援助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衔接机制,必要时组织律师或者法律援助人员参与调解。司法行政部门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时,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作为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工会向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情况。探索开展公职律师驻点仲裁院,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加强服务场所保障

加强调解室建设,按照温馨、简约、安静、安全的风格设置调解室,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等,悬挂统一的调解徽。各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仲裁院至少要设置一个调解室。加强调解仲裁服务场所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由一个机构统一做好劳资纠纷处理的协调和指引有关工作。

(三)大力推进调解仲裁信息化建设

改造升级并推广应用全省统一的调解仲裁业务系统,全面实现线上办案、线上督办通报,省、市、县、乡镇(街道)统一使用调解仲裁业务系统。深入推进互联网+调解仲裁,完善调解仲裁网站建设,开通网上调解仲裁服务。仲裁院与人民法院案件裁判信息实现同步传输和即时共享。建立各级仲裁院互联互通的庭审远程观摩系统。

(四)完善调解仲裁服务和监督机制

根据当事人的需求,不断优化调解仲裁服务,推行预约开庭、休息日或夜间开庭等服务。建立仲裁案件过问登记制度、调解仲裁便民服务清单制度、仲裁案件卷宗评查制度、调解仲裁工作成效评价监督制度、当事人和社会监督制度等。建立仲裁机构异地协助办案制度。制定仲裁文书的公开规则,分地区、分类别逐步推进仲裁文书公开。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照法治广东建设考评中关于调解仲裁工作的具体要求,不断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主导作用,承担牵头职责,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形势研判、信息沟通、联合会商、协调配合制度,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

机制的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     

 

广                     广     

 

 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

                                201831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3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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