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职工出生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社保〔2008〕77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规定精神,对职工出生时间认定,以本人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