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高炮师、旅政治部、后勤部:
现将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和账户规模的通知》(后联〔2007〕2号)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军地配合协作,完善领导协调机制,按现行规定健全和规范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做好随军配偶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政策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军人及其配偶的切身利益。
二、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从2008年1月起按新标准发放,并补发2007年1月至12月原标准与新标准的差额。
三、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2007年1月起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要及时做好个人账户记帐调整工作。未就业随军配偶就业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队所在单位后勤机关与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由军队后勤机关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账户按未就业期间的规模、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记帐,不再重新调整。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军区政治部
广东省军区后勤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