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你局《关于省直贯彻粤府〔2006〕96号文若干问题研究情况的报告》(粤社保〔2006〕65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一、同意省直从2007年1月开始全面执行96号文。
二、同意省直参保单位“所在市”原则上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的住所所在地,原执行省直驻穗标准的非驻穗企业所在地按广州市确定。
三、省直参保单位职工的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基数,按1993年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执行。其中驻穗单位(含原执行驻穗标准的非驻穗单位)使用粤府96号文附表所列“省直”标准,驻各市的使用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时,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
四、同意省直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原则上按单位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水平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时,以全省平均水平进行计发。
五、同意省直参保单位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额,原则上按单位所在市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测定,所在市平均养老金水平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时,以全省平均水平进行测定。其中“广州市”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按广州市与省直驻穗单位的基本养老金加权平均值确定,以解决一个地方两种标准问题。
六、同意从2007年1月1日起,按96号文规定的上下限标准重新核定2006年度缴费工资,对2006年7-12月已申报并核定的缴费工资不作更改。
七、同意2007年1月按96号文规定标准对2006年7-12月期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重核,重核后养老金高于原核定水平的,按新标准发放,差额部分予以补齐。但重核后的养老金低于原核定水平的,应从2007年1月起按新标准发放,2006年7月至12月期间多发的差额不再追回。
八、关于2006年6月30日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缴费年限要求的本省户籍参保人申请延缴的问题,不属贯彻96号文范畴,另行研究处理。
九、由你局对省直单位发文,依据本文明确有关事宜,按时贯彻落实粤府96号文。
此复。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