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参加企业保险问题的请示》 (粤社保〔2006〕20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57号)的第二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按本实施细则参加企业的养老保险统筹”规定,原则同意你局意见,将企业化管理、经费自收自支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原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后转为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其中,1994年1月以前成立或转制的,应从1994年1月开始按企业养老保险办法参保;未及时参保的,从1994年1月起按企业办法补缴。1994年1月以后成立或转制的,应从省编制部门正式批准成立或转制的次月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未及时参保的,自成立或转制次月起按企业办法补缴。
二、改制前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参照省劳动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和省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精神处理,即: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至改制期间按国家规定的个人帐户规模补足个人帐户后,计算缴费年限。
职工的临界指数统一取值为“1”。
三、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单位申报的次月起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体计发应依据参保人离退休时间的不同按不同时期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处理规定进行,并参与企业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其中,1993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从1994年起按省属企业养老金调整标准逐年调整,1994年1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从离退休次年起按省属企业养老金调整标准逐年调整。
四、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执行。
请你局做好有关单位的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此类单位有关人员养老待遇的落实。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