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各转制科研机构,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汕头市、梅州市、清远市、潮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1999]51号)规定,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称企业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
从1999年7月1日起,省属驻穗转制科研单位参加省属企业养老保险,省属非驻穗单位参加所在地企业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规定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2003年1月1日起按企业办法申报缴费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如下:
(一) 临界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按1998年6月本人缴费工资计算。
(二) 临界指数=临界工资与同期当地机关(省直按省直机关)平均缴费工资之比乘以调整系数0.85。
(三) 单位和个人从1999年7月起按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单位以参加养老保险职工的缴费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各转制科研机构及职工应按当年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1999年7月至2002年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费。
(四) 从1998年7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依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分流实施办法》规定缴纳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单位划人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没有按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制科研机构职工应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从1998年7月至1999年6月共12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停办了个人按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制科研机构职工。按当年本人缴费工资及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缴纳从停办之月至2002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并与此前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1998年7月1日开始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指数按企业加法计算。
二、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办法
(一) 1999年7月1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1999年7月起全部纳入统筹.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1999年7月省属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发放基本养老金。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按照保留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的原则,基本养老金与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有事业费的单位,由原单位支付,经费供给渠道不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按事业单位1999年7月规定标准核定的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付。
参加统筹后的调整办法.有事业费的单位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省财政厅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原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由单位负责发放;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二)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1999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前五年过渡期内的离退休人员(下称“中人”)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离退休费,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从1999年7月起执行。其中,1999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0年7月l目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1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2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3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4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基本养老金执行企业计发办法,即按照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办法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办法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金。
待遇差不调整,即核定待遇差的标准时,企业平均养老金按省属企业1999年7月的平均水平计算;事业单位离退休金以1999年7月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本人缴费工资和本人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均应封定在1999年7月。按企业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时,应计算职工的全部年限。在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的补贴标准与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
2002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中人”,基本养老金按上述办法补差后,仍低于原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以及今后国家出台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待遇调整政策时,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单位发放,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上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给各转制科研机构从1999年7月1日后至2002年12月31日已经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关于转制前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科研机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纳入省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转制科研机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计发办法不作调整。
四、本通知所指转制科研机构是指粤府[1999]51号文重新分类后定位为技术开发型和咨询服务类型的省属科研机构以及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的粤科政字[2000]15l号文划归广东省管理的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等三个科研机构。
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