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库 > 规范性文件
    

关于驻粤中央转制科研机构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1-12-18
分享:
字体: [大] [中] [小]

各驻粤中央转制科研机构:

  根据我厅与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1〕135)的规定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现就驻粤中央转制科研机构参加我省养老保险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规定,全省统一从19987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中,职工应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补缴从19987月至1999612个月的养老保险费,与此前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单位应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7%补缴从199871日至1999612个月的养老保险费,直接划人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再缴纳其他费用。

  二、单位如不补缴,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将大会决议性文件送我厅备案,职工个人帐户相应不补记。

  三、单位和个人从19997月起,按我省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各单位应尽快到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正常的参保和缴费手续。



    二OO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