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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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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驻粤中央转制科研机构: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驻粤中央转制科研机构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办法

  (一)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全部纳入统筹,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19997月省属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发放,从19997月起执行。

  按保留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的原则,基本养老金与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要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199971日至2004630日前五年过渡期内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规定的待遇差的办法由基金支付,从19997月起执行。待遇差不调整,即核定待遇差的标准时,企业平均养老金按省属企业19997月的平均水平计算,事业单位离退体金以19997月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二、关于个人帐户的建立和参加养老保险问题

(一)转制科研机构职工统一从19987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单位从19997月起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19987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职工19996月底前的缴费工资按当时职工个人缴费的基数确定,19997月起,职工的缴费工资按企业办法申报。

(三)职工的缴费工资指数,19986月底前按本人19986月的缴费工资与同期省直机关平均缴费工资之比调整计算(调整系数为0.58);19987月至19996月按本人缴费工资除以上年度省属驻穗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关于转制前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科研机构的关系处理问题

1999630日前已经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科研机构,原则上其养老保险关系不作调整,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规定“原来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金支付办法不再改变”。单位坚持要求按新办法参加的,可以由单位退回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退还单位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重新办理。

 

OO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科委、财政厅()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和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的规定,科研机构转制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做好这些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根据《研究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47)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7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以19997月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97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19997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 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7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07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17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50%;20027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37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 10%;20047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补贴标准时,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按所在城市19997月的标准计算;事业单位离退休金以 19997月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组织实施及管理
  ()科研机构转制后的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经贸委、科委、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使转制科研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工作平稳过渡,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础管理,认真核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尽快为转制单位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要实行全额收缴的基金结算方式,及时拨付应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转制科研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进行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要高度重视并保证科技人员退休后应有的生活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应由单位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发生拖欠。
  ()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转制科研机构,继续执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原来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金支付办法不再改变。


                                                             OOO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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