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被判刑缓刑的失业人员可否办理退休等问题的请示》(穗劳社报〔2000〕12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失业期间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手续,计发养老金,但缓刑期间不参加养老金调整,以后也不补调。
二、参加养老保险的各类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达到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并满足缴费年限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计发养老金;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一次性老年津贴。未到因病提前退休年龄,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不满10年,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不满 15年的,经职工本人要求,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000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