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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征求意见稿)向专家征求意见的情况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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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523日至622日,我们将《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征求意见稿)向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共收到专家反馈意见45条。我们对收到的意见作了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文稿内容。其中,采纳26条,部分采纳4条,未采纳15条。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征求意见稿)专家意见采纳情况




202182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征求意见稿)

专家意见采纳情况


序号

条款

所提意见

建议人员

采纳情况

备注

1

第一条

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保障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和制度化水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理由:1.本条为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目的表述不充分。“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应是聘任后的人事管理目的。
2.
为改为“为了”,依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法工委发[2009]62号):5.1法律一般需要明示立法目的,表述为:“为了……,制定本法”,用“为了”,不用“为”。

专家:孔繁华

已采纳

已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2

第三条

除外情形改为:按国家和省政策性安置、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公务员交流到事业单位等情形除外。
理由:1.将原有分项表述改为陈述性表述,一般总则部分不采用分项的方式规定。
2.
参考:《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专家:孔繁华

已采纳

已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3

第三条

除外情形增加一项兜底规定,如:按规定可以采取竞聘上岗等其他方式招聘的。
理由:事业单位招聘新工作人员方式主要有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虽然本办法是专门针对公开招聘方式,但该第三条在列明公开招聘的除外情形时,仍存在不周延和容易引起歧义的地方。

专家:林劲标

未采纳

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不符,竞聘上岗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间岗位等级调整晋升。

4

第四条

该条重点在于明确各级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招聘主体的界定建议放在第五条。

专家:安凡所

已采纳

已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5

第五条

一般”改为“应”。

专家:孔繁华

未采纳

《办法》明确了公开招聘一般组织形式及特殊组织形式,对于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集中招聘的,所需经费由财政安排渠道。

6

第五条

公开招聘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事业单位负责,也可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自行组织公开招聘,也可委托政府人事考试机构及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公开招聘。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集中时间组织开展专项招聘。
理由:该条重点在于明确招聘主体和招聘渠道。
在实际操作中,公开招聘的具体组织实施可能由事业单位负责,也可能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开招聘的具体实施”需作适当调整。

专家:安凡所

已采纳

已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7

第六条

删除“均”字。

专家:孔繁华

已采纳

已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8

第六条

1.“均可报名参加”中的“均”字是否有保留必要。
2.
建议增加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条件。该条件应是招聘条件中的重要实质条件。
3.
关于第34项,政治素养是否已经涵盖在第3项中,是否有必要需要重复提及,建议研究。

专家:林劲标

已采纳

已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9

第六条

增加:4. 具有岗位需求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专家:安凡所

未采纳

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已包括专业或技能条件。

10

第七条

1.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有违无罪推定原则,建议表述为: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增加被记录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诚信档案且在记录期内、曾被开除公职或因违法违纪被事业单位解聘或开除的等,以使得招聘的消极条件更为周延。

专家:林劲标

部分采纳

已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11

第七条

第一,参考《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2020年)的做法,删除第七条,增加“国家另有规定限制应聘到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第二,如保留第七条,需要对相关非准入条款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调查和研究。

专家:安凡所

已采纳

已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12

第八条

一般”改为“应”。

专家:孔繁华

已采纳

已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13

第九条

建议分三款,每款表述一层意思。
按人事管理权限”改为“应”。

专家:孔繁华

已采纳

已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14

第十条

不得少于5日”,修改为“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专家:杨君

未采纳

《办法》“5日”的规定在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基础上,提升了公开招聘效能。

15

第十条

5日”改为“5个工作日”。

专家:黄伟文

未采纳

《办法》“5日”的规定在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基础上,提升了公开招聘效能。

16

第四章

第四章 报名、考试与考核
说明:本章内容基本为考试,考试与考核没有区分。

专家:孔繁华

已采纳

已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17

第四章

建议增加禁止歧视条款:招聘应坚持平等原则,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招聘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不平等对待,不得对岗位的报考专业、年龄、技能等进行有指向性限制。

专家:黄伟文

已采纳

已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18

第十一条

天”改为“工作日”。
备案”改为“同意”。说明:同意和备案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不能混用。
删除“有效地”,理由:报名是否有效应由招聘单位审核。

专家:孔繁华

已采纳

已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19

第十一条

第一款建议改为,一般优先采用网络方式接受报名。
理由:防止公众认为只有网络报名这种单一途径的感觉,对于一些上网不便的应聘人员,仍然应当提供现场报名这种传统方式。

专家:林劲标

已采纳

已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20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仅采用现场报名的,须说明原因并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备案后组织”建议修改为清单列举方式或者“经地级市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说明:预防“现场报名”方式被滥用。

专家:杨君

未采纳

清单式列举方式目前难以操作。

21

第十二条

第二段修改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根据行业和专业特点,确定考试或考核方式。公开招聘通用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一般应采取考试的办法。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主要测试与岗位相适应的技能和操作水平。
理由: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专家:安凡所

部分采纳

已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22

第十三条

备案”改为“同意”。

专家:孔繁华

已采纳

已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23

第十三条

建议增加关于面试比例的规定,列为第三款:采取考试方法公开招聘的岗位,应根据笔试成绩,按照由高到低排列的原则,一般以不低于招聘岗位总数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专家:黄伟文

已采纳

已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24

第十四条

笔试成绩应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应聘人员。
说明:“适当”表述不规范,应指明具体的告知方式,例如书面告知。

专家:孔繁华

未采纳

考虑到可在报名系统查询、书面、公告等多种方式告知,《办法》未限定具体的告知形式,且已在相关条款中明确告知方式需在招聘公告中予以列明。

25

第十四条

1.笔试成绩告知方式建议是否可以修改为“应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并应提供网络查询方式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告知应聘人员。”理由:修改后,与后半句“分数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相对应,防止歧义。
2.
是否申请查分的情形,应当局限卷面是否漏评、分数计算是否错误等。
3.
第二款改为:笔试分数确有错误的,招聘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专家:林劲标

已采纳

已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26

第十四条

第一款建议增加兜底条款4.有其他可能影响分数或排名的情形的。

专家:黄伟文

未采纳

《办法》规定的可查分事项与目前国家考试规定的可查分事项保持一致。

27

第十五条

对第二款中,建议将“疑问”修改为“异议”,“可”修改为“应”,“相关事由”修改为“取消面试资格”,“3日”修改为“3个工作日”,“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明确为“招聘单位”。

专家:林劲标

已采纳

已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28

第十六条

建议增加:(1)面试评委组的成员构成;(2)有关旁听的规定;(3)关于面试评委培训的规定。
具体为:
招聘单位应当成立面试评委组,评委一般应由上级人事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招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等组成。面试过程允许有关人员旁听。
每组评委人数应为5人以上奇数,其中,非招聘单位的评委数量不得少于2 /5。专业技术岗位面试评委组中相关专业的评委应占1/2以上,且应主要听取专业评委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评委的培训,提高评委的面试能力。

专家:黄伟文

已采纳

《办法》修订后将对原配套政策予以修订。

29

第五章

第五章“体检考察”修改为“体检与考察”。

专家:安凡所

已采纳

已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30

第十八条

说明:本条对体检的规定内容太简单,建议增加体检人数比例、体检结果异议处理等内容。
参考:《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第二十九条 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按照招聘公告明确的方法确定考察体检人选,并组织考察体检,如考察体检结果直接影响聘用资格的,应当及时告知应聘人员,如应聘人员要求书面告知的,应当书面告知。
考察体检人选可以按招聘岗位拟聘人数等额或者差额确定。招聘岗位如拟招聘1人,考察体检人选可以确定为2人;拟招聘多人的,差额比例应当不超过二分之一。具体确定办法应当在公开招聘公告中载明。
面试没有形成竞争的岗位,考察体检人选的面试成绩应当不低于面试总分的60%
第三十条 考察组织单位应当制定考察方案,明确考察的内容、方法等,考察组成员不少于2人。
考察应当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核实应聘人员资格条件等。
第三十一条 体检在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一般参照录用公务员的通用体检标准执行。如确需采用其他体检标准,或者需体能、心理等测试的,应当在公开招聘公告中载明。
第三十二条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参照本省公务员录用体检要求,属于当场或者当日复查的体检项目须当场或者当日提出申请,其他项目可以在收到体检结果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一次。体检组织单位对申请复查人员组织复查,体检结果以复查结论为准。

专家:孔繁华

已采纳

《办法》修订后将对原配套政策予以修订。

31

第十八条

体检费用的负担是否需要规定。

专家:林劲标

已采纳

已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32

第十九条

增加“实行回避制度”。

专家:孔繁华

已采纳

已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33

第十九条

被考察对象的比例,可明确为11,防止事业单位在考察时人为利用第二十三条的递补规则。

专家:林劲标

已采纳

已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34

第十九条

该条款的规定过于繁琐,与事业单位不同岗位人员分类管理的要求不符,且容易诱发公共舆情和社会矛盾。建议参考《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2019)的做法,修改为:考察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察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并对应聘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专家:安凡所

未采纳

《办法》现表述是对长期考察工作实践进行总结分析后做出的规定,符合考察工作需要,有利于规范考察工作。

35

第二十条

疑问”改为“异议”,“应”改为“可以”。

专家:孔繁华

已采纳

已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36

第二十条

经考察确定为不宜聘用的”改为“因考察不合格,决定不予聘用的”。

专家:林劲标

未采纳

考察结论不使用“合格”或“不合格”的概念。

37

第二十条

天”改为“工作日”。

专家:黄伟文、林劲标

已采纳

已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38

第二十四条

删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所有参与方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改为“或有”,删除“公开公平公正”,“追责”改为“处理”。

专家:孔繁华

未采纳

《办法》表述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保持一致。

39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顺序建议可对调。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所有参与方”改为“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应聘人员”,“及”改为“或”。

专家:林劲标

部分采纳

已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40

第二十五条

工作所有参与方”改为“参与者”,删除“实行”。

专家:孔繁华

已采纳

已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41

整体建议

新增一条适用范围:本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调整到此处作为第二款。
参考:《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第二条 本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公开招聘”),适用本办法。
招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专家:孔繁华

未采纳

《办法》表述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保持一致。

42

整体建议

建议增加招聘后评估的相关条文。主要理由:本次招聘办法的修改以“放管并重”为基本原则,目前来看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优化流程,监管主体从地市级下放到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等举措都很好体现了“放”的原则,但新时期如何优化监管且同时兼容本次修改的流程优化举措,这方面的探索目前还略显薄弱。从其它领域的改革经验来看,由监管责任主体或者引入专业第三方开展后评估是可行性较高的举措,把事前和事中的充分授权与事后的严格追溯检查与问责有机统一。为确保后评估的顺利进行,因此有必要规定招聘过程材料应存档10年备查。

专家:杨君

未采纳

有关评估内容拟在配套规定中做出规定。

43

整体建议

建议增加在“招聘公告”、“拟录取人员公示”、“聘用合同”等重要环节中使用范本的相关条文规定。
主要理由: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领域的改革经验来看,范本的推行可以更好落实主体责任,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和事先防范各类风险,而且也有助于确保本办法实施的统一性和标准化。此外,范本将来还可以在不修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适时优化具体标准和方法,从而实现制度的稳定性和方法的灵活性有机统一。

专家:杨君

部分采纳

已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44

整体建议

建议《附则》增加补充条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港、澳、台及外国国籍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专家:安凡所

未采纳

该问题有待后续研究。

45

整体建议

区分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理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事业单位类型差异是创新公开招聘 “分级分类管理”的关键突破口。
广东省委《广东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清理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向高水平大学、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建设高校下放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职称评审、薪酬分配、人员调配相关权限。”
区分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管理办法,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科学性,有利于落实“放管服”,也是创新《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修订稿)》的重要抓手。建议对此问题开展更为深入的调查和研究。

专家:安凡所

未采纳

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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