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东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重视民营企业劳务用工相关乱象的提案》(第20210184号)提案收悉。经综合广东省司法厅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劳务派遣存在问题已引起高度重视。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制用工的补充形式。近年来,我省劳务派遣机构增长迅速,劳务派遣用工规模持续扩大,劳务派遣服务单位大幅增加,劳务派遣覆盖领域日趋广泛,对促进就业、满足用工单位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您所反映的派遣单位管理不规范、串通涨价、操纵服务价格等现象,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劳动用工秩序和人力资源市场环境。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我厅于2020年10月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人社规〔2020〕4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分别对劳务派遣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要求。
二、从严管理劳务派遣单位。《指导意见》提出了多项创新性举措,从源头上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一是严把行政许可“入口关”。在注册资本方面,要求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对“注册资金不到位”“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与开展业务不相适应”“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不合法”等情形不予许可。二是推进劳务派遣用工实名制管理。建立了“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信息系统”,推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业务全程网上办理,并对劳务派遣单位所派遣的员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实现对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用工的动态监控。三是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根据核查情况,将年度核验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无业务三个档次。其中,对评为“不合格”的,进行重点监控。四是建立劳务派遣诚信体系。将“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市场主体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本发生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等情形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结果、不按时在网上申报劳动用工信息或不如实申报劳动用工信息等内容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五是依法完善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劳务派遣资质要求的劳务派遣单位,视不同情形,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吊销、注销。六是大力培育发展劳务派遣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制定劳务派遣服务标准;建立劳务派遣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建立劳务派遣优胜劣汰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引导劳务派遣单位守法经营、诚信服务,防范劳务派遣单位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服务价格,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务派遣用工秩序。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一是提升基层执法人员素质。结合换发劳动监察员证,加强对基层劳动监察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升其排查化解劳资纠纷矛盾的水平。二是指导企业依法用工。通过日常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并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大力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执法检查,主动接受企业在内的社会各界监督。同时,畅通“12333”举报投诉热线、国家和省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三是坚持执法有据。对于您反映的“职业碰瓷”,我们认为,其根源在于企业本身劳动用工不规范,才使其“有机可乘”,因此,我们将通过加强宣传和执法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用工管理,预防和减少类似事件发生。至于建立“职业碰瓷”黑名单制度的建议,从部门职责和现有劳动法律法规来讲,无相关依据。
四、关于加班刚需。您建议推动修改《劳动法》,或增加相应法律解释,化解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冲突。考虑到《劳动法》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其修订和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和政府无权作出修改和解释。对于员工加班与《劳动法》存在冲突的问题,我厅将结合实际积极向国家建言献策。
五、下一步打算。一是针对您反映的劳务派遣存在问题,我们将开展专题调研,拿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二是在全省部署开展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照、无资质“黑中介”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务派遣市场的正常秩序。三是对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人社规〔2020〕43号)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落地见效。四是做实“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强化日常实时监管。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慧君,020-83300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