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
粤人社案〔2021〕4号
省民政厅:
莫伟成委员提出的《关于推动社会组织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发挥作用的提案》(第20210287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同时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于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对于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社区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并依法享受最低工资保障。近年来,根据“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决定、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原则,我省不断完善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每年发布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为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开展协商合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参考。
我们积极支持民政部门加强社区工作者薪酬水平的指导,推动社区工作者待遇水平合理增长。
专此函达。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3月22日
(联系人及电话:曾晓慧,020-8319895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