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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49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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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省财政厅:

  民进广东省委会提出的《关于深化粤港澳大湾区会计专业人士交流合作的提案》(第2020049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厅会办意见如下:

  一、推进港澳注册会计师在大湾区内地便利执业情况

  为推进相关领域粤港澳大湾区职业资格认可,促进港澳人才在大湾区内地便利执业,2019年11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8号)。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构建全面开放的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体系。包括推进职称评价专业领域全覆盖,畅通港澳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渠道,完善港澳专业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机制,建立港澳专业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二是推进各领域粤港澳大湾区职业资格认可,促进港澳人才在大湾区内地便利执业。包括对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执业实行国民待遇等多项措施。三是完善粤港澳大湾区人才评价融合发展机制。包括促进大湾区专业人才评价融合发展,建立各部门、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的基础上,《实施方案》对推进港澳注册会计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便利执业作出专门部署,其中明确:对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执业实行国民待遇;争取国家财政部支持,落实对不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的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协议,成为从事特定业务或执行特定管理职能的合伙人,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直接执业。

  二、现阶段对粤港澳专业人才实行资质互认的困难

  近年来,我省在推进大湾区内地与港澳专业资格互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效果不明显,主要困难有三方面:一是三地法律体系存在较大差异。内地与香港、澳门属于不同法域,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差别较大,而职业(专业)资格特别是准入类职业资格均以各自的法律法规作为设立依据,决定了职业资格框架准则存在较大差异,互认或单方认可会涉及法律修订,工作难度大。二是职业资格管理是国家事权。按照国家现行职业资格管理体制,职业资格的设置、管理由国家人社部和国务院各主管部委负责,省级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仅是辖区内组织实施部门,互认的事权在国家不在省。三是三地职业资格管理运行机制存在较大差异。在内地,职业资格是由政府主导管理,人社部统筹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在香港,特区政府没有职能部门主导,由行业协会或法定机构依法管理,实施行业自律。

针对这些困难,《实施方案》坚持以“分类有序、突出重点、先易后难”作为基本原则,提出建立不同领域、不同职业、不同层次的资格认可机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向国家相关部委请示沟通,先期选择市场成熟度较高、社会需求量较大和社会重点关注的医生、教师、导游等8个专业领域,成熟一个推动一个,以单边认可带动双向互认。

  我厅认为,委员所提建议很有建设性。关于“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内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互认,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融合发展”的有关建议,前期我们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时已纳入相应考量,但因法律限制、事权限制等因素制约,争取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尤其关键。下一步,我厅将会同你厅,抓好《实施方案》的落实,切实港澳注册会计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便利执业提供便利。

  专此函达。


(联系人及电话:李淦,020-8313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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