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
民盟广东省委会提出的《关于当前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问题及建议的提案》(第20200180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教师公开招聘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省政府139号令)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因此,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可以自主制定招聘方案,确定招聘岗位、招聘时间,可以灵活采取笔试+面试、直接面试等方式进行招聘,也可以到高校进行现场招聘。
由于我省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矛盾突出,粤东西北地区乡镇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空编率高、人才流失率大的问题。分散式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单纯通过市场的指挥棒流动,无法达到人力资源的均衡配置。在充分尊重各级事业单位自主招聘的基础上,自2014年我省连续五年组织粤东西北地区事业单位专项公开招聘,打造省级服务基层平台,扩大粤东西北地区基层事业单位招才引智的效应,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据统计,专项公开招聘共发布岗位3.7万个,引进各类人才2.5万人,其中教师约8000人。专项公开招聘主要特点在于:
一是明确拿出空编招聘。招聘方案规定各地各单位应拿出空编的30%参与专项公开招聘,从而解决基层长期“有编不用”或“宁可空很多编制,也大量使用编外人员”的问题。同时有效地解决了各地照顾性、人情性招聘的“暗箱操作”,进一步彰显了公平公正。
二是规范招聘条件设置。统一降低学历学位、职称资格、经历年限等要求,并允许设置户籍、民族、方言等条件。同时设置“免笔试”岗位,规定了最低服务期限,以最优惠的政策吸引、留住人才。
三是降低基层招聘成本。专项招聘由省统一提供命题服务,并开发应用招聘系统统一报名和资格初审,探索采取计算机无纸化考试测评方式,降低基层招聘成本,提高招聘效能。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组织开展粤东西北基层事业单位专项招聘,通过推进计算机无纸化考试,推广应用公开招聘信息系统等措施,不断提高引才服务效能。
二、关于教师职称评审
近年来,我厅会同省教育厅按照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以推进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不断完善职称评审制度,有力促进了包括乡村教师在内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一是积极稳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根据国家部署,我省于2013年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并于2016年在全省推开,2017年后中小学教师职称进入常态化评审。将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作为深化教师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与中小学教师资格准入、交流轮岗、县管校聘等改革工作统筹推进,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分级管理机制,向市县下放副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权,重点在于健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办法、与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难点在于建立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的水平评价机制。改革推进中,坚持师德素养、业绩导向、分类指导、政策衔接方面的要求,通过职称制度大力引导促进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专业发展。坚持全面、适度的宣传原则,既保证广大教师知情权,又合理引导预期,避免舆情炒作、政策误读。加强工作培训和督促指导,通过会议、通报、约谈、现场督查等多种方式督促推进改革。
二是建立适应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基本条件》,修订完善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导向:①更加注重师德表现。教师要评聘高一级职务,必须满足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限,近2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近2年没有师德违规行为等。②更加注重德育工作经历。评聘高级教师,须具备从教以来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3年以上的班主任工作经历;评聘正高级教师,须从教以来10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3年以上的班主任工作经历。③更加注重促进教师资源优化配置。城镇中小学校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任现职期间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④更加注重教育教学业绩和示范带动作用。评聘高级教师,须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教学风格,在本县同类学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任现职以来积极承担示范课、公开课或教研活动等。⑤更加注重分类指导。对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重点评价其师德表现、教学水平和育人业绩,在论文、课题等方面的要求适当放宽。我省《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农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课题、发表论文、计算机成绩等不作刚性要求。评聘三级到一级教师,更注重教学与育人方面的业绩;评聘高级以上教师,在注重教学与育人方面业绩的同时,在示范引领和教学研究方面的要求也适当提高。
三是进一步落实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政策。在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时,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将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必要条件”贯彻落实到位。对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时不作发表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含表彰荣誉)以及外语成绩、计算机成绩刚性要求,对在农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19〕180号)的规定,对长期在老区苏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农村工作的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专业技术高级结构比例,可试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下一步,将积极会同省教育厅,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研,着重研究解决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有关标准的针对性、适用性、操作性等实际问题,按照不同类型和层次的教师特点,分类研究制定更加细化更加科学更有针对性的评价标准,同时,进一步加强政策培训力度,引导中小学充分理解政策,用好用活政策,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让师德师风好、教育教学教研水平高、示范带动能力强、受学生和家长欢迎、同行普遍认可的教师有更多脱颖而出的机会,更好地促进包括乡村教师在内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三、关于教师工资待遇
近年来我省一直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政策措施保障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公办教师工资待遇。
一是持续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专项工作。推动县域内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县域内农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城镇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2019年以来,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积极推进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平均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平均水平工作。落实国家调整基本工资政策,我省2014-2018年先后三次调整乡镇公办学校教师基本工资标准,监督指导各市县及时落实调资政策,不打折扣不缩范围,确保教师享受规定标准,实现与当地公务员基本工资的同步增长。
二是优化完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先后出台《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09〕59号)、《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1〕262号),明确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如学校班主任、中层干部等在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公办学校可结合实际,通过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加班补贴等形式,并结合实际适当提高项目发放标准,在绩效工资内部分配上加大对班主任、中层干部等学校教职人员的倾斜,以进一步体现对班主任、中层干部的激励。
三是统筹发放乡镇补贴并予倾斜。2013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教〔2013〕51号),对我省非山区县(市、区)农村边远地区和山区县(不含县城所在镇)的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发放岗位津贴。通过省级财政奖补政策和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等保障措施,率先对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教师按月人均不低于500元,2014年提高到700元/月标准。2015年,按照国家部署,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全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粤人社发〔2015〕221号),规定对粤东西北地区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等发放乡镇工作补贴,明确将已实施的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归并纳入乡镇工作补贴。同时逐年提高标准,至2018年达到月人均不低于1000元(比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人均高300元)。
下一步,我们将会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公务员津贴补贴调整与乡镇公办学校教师绩效工资调整同步联动机制,完善向基层乡镇学校教师倾斜工资政策,健全乡镇公办学校教师基本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切实落实保障公办乡村学校教师待遇。
专此函达。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何松爱 83137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