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
董美玲委员提出的《关于推进“医养结合”,打造广东特色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服务体系的提案》(第20190525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基本养老金水平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我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计发和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因此,基本养老金水平高低与参保人是否独生子女父母没有关联。
二、关于异地享受基本养老金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养老保险配套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目前基本养老金已实现社会化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邮储或其他银行将基本养老金直接拨付到退休人员异地账户,使在异地生活的退休人员能及时足额享受基本养老金。因此,如果独生子女父母随同子女在异地生活,也能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
关于代表提出的“配套政策财政保障”建议,建议征求省财政厅意见,我厅将按财政政策积极配合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专此函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