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政协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一次会议
第20180660号提案答复的函
郑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香港专业人士到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放宽港人在大湾区就业限制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劳社〔2015〕133号)等有关规定,港澳籍居民到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办理了就业许可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其工资、劳动保护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待遇与大陆居民相同。近年来,我们积极采取措施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创业,将办理就业证权限下放至各地级以上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受理窗口前移到县(市、区)一级,提高办证便利性。2018年起我省对在横琴、前海、南沙自由贸易区就业的港澳居民,免除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要求,进一步降低港澳居民在广东就业创业门槛。
从促进劳动力和人力资源自由流动的角度来看,免除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就业许可办理要求是大势所趋。由于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属于中央事权,需待国家人社部、港澳办等部门研究修改相关政策。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国家层面反映相关情况,推动取消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就业许可办理要求,切实促进港澳人员来粤就业创业,为湾区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二、放宽专业人士在大湾区执业及创业限制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职业资格分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大类,每个大类下又分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注册、监理、勘察设计、会计等领域应先获得准入类职业资格方可在境内从事相应工作。根据CEPA协议,2005年起人社部放开港澳居民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限制,允许港澳居民参加考试和取得相关资格。此后,内地逐步向港澳人员开放服务领域的执业许可,目前已实现在建筑、医疗领域部分专业资格互认或内地单方先认。如,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产业测量师、建筑师等6项建筑领域专业资格互认,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医师可认定内地临床、中医、口腔等医师资格并在内地执业注册,允许港澳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执业等。
由于粤港两地专业资格管理模式差异较大,可能涉及修订法律、内地人员取得香港专业资格已有渠道等问题,香港方面对推进互认积极性不高,两地专业资格互认工作进展较慢。目前,主要采取广东省先行认定港澳地区部分职业能力资格的方式推进。以您所提到的律师为例,我省一直以来均有向港澳台居民开放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后更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只要符合报名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均可在我省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可以在我省申请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按规定以港澳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服务。截至2018年3月,我省共有145名港澳居民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135名港澳居民经批准成为我省执业律师,共有22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但由于内地与香港实施不一样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执业资格考试和执业准入制度也存在较大差异,近年来香港居民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考试的人数不多。目前,内地尚未设立区域性律师职业制度。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背景下,粤港澳律师资源亟需整合,才能发生更大效应。香港律师在高端业务、律师事务所管理等方面具有专业优势,我们非常赞同推动香港律师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服务,目前国家司法部、广东省司法厅已采取设立粤港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请香港律师担任顾问、简化香港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设立代表处程序等措施,让更多香港律师到广东提供服务。
职业资格的设置、管理由国家人社部和国务院各主管部委负责,省级部门组织实施。接下来,我们将积极研究吸纳您所提的建议,并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反馈,争取更多支持,进一步开放和完善粤港澳大湾区专业服务政策;加大力度推行现有成功模式,深入推进对港澳价格鉴证师、执业药师和社会工作者等职业资格的单方认定工作,积极争取在更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项目开展“一试多证”;探索建立粤港澳三地人才工作行政负责人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与港澳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统筹谋划人才交流合作问题,争取加快建立职业资格互认制度,促进粤港澳人力资源顺畅流动。
三、关于加强两地专业人士的学术交流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引进香港高端人才,以自贸区发展为契机,探索依托“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吸引更多香港专业人士来粤发展。
(一)加快引进香港高端人才政策的创新。我省自2009年起实施“珠江人才计划”,聚焦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突出高精尖缺,面向海内外引进国际一流水平的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2016年“珠江人才计划”增加“海外专家来粤短期工作资助计划”“海外青年人才引进计划(博士后资助项目)”两个子项目,开始柔性引进香港高端人才,加强了对香港青年人才的引进。2017年“珠江人才计划”新增高层次人才认定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香港科技人才、高端经营管理人才、金融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等可直接认定,并按照年薪给予财政资助。
(二)探索破除香港人才在粤发展的体制障碍。印发《关于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号)等重要文件,在人才引进、培养、流动、激励、服务等环节大胆提出改革措施。2016年争取公安部同意,出台了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及创新驱动发展出入境政策和相关配套文件,解决海外人才出入境和停留居留不够便利问题。
(三)依托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加快香港人才集聚。出台《关于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发展的意见》,以粤港澳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为依托,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如深圳前海实施“双15”税收优惠政策,对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缴纳个税超过15%的部分给予补贴,并对符合优惠目录的企业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建立“海外现代服务业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在香港挂牌设立“前海离岸创新创业人才(香港)联络站”,将创新创业服务延伸至境外。
(四)加强广东与香港的人才交流。搭建国际人才供需对接平台。搭建广州“海交会”、深圳“高交会”和“国家人才交流大会”等国家级高端人才交流合作平台,每年定期举办相关活动,加强两地专业人士的学术技术交流。实施粤港暑期实习计划,为香港青年来粤发展搭建平台,计划实施3年来已有超过2000名香港青年到广东珠三角地区实习交流,进一步了解了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发展和内地工作生活环境。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吸纳您所提的建议,进一步吸引香港专业人士来粤发展。一是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实施更加灵活、开放的人才引进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和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探索设立人才创新创业基金,持续引进港澳人才。二是优化区域人才发展布局。完善区域人才发展协调机制,推动区域内人才信息共享、政策协调、服务贯通,强化区域效应,充分利用广州“海交会”、深圳“高交会”等国际化人才活动,推动人才、资本、技术等要素跨区域流动,提高大湾区人才资源配置效率和开发效能。三是深化粤港澳合作。加快推进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建设,推进落实《关于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发展的意见》,支持港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与我省企事业单位开展全方位合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