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
现就廖泽云、崔世昌提出的关于抓准突破点,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专业资格认证和社会各层面的进一步融合的提案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关于推进粤港澳专业资格互认
根据CEPA协议,2005年起,人社部放开港澳居民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限制,允许港澳居民参加考试和取得相关资格,近五年报考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香港考生有1778人、澳门考生有494人。此后,根据CEPA补充协议,内地逐步向港澳人员开放服务领域的执业许可,目前已实现在建筑、医疗领域部分专业资格互认或内地单方先认。如,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产业测量师、建筑师等6项建筑领域专业资格互认,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医师可认定内地临床、中医、口腔等医师资格并在内地执业注册,允许港澳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执业等。2012年,报经人社部同意,我省开始探索与香港开展价格鉴证师、执业药师和社会工作者等3项职业资格互认试点。但由于粤港澳三地专业资格(职业资格)管理体制、法律体系、专业技术评价、社会环境等诸多差异,港澳方面对推进互认积极性不高,目前主要是广东省先行认定港澳地区部分职业能力资格。
鉴于职业资格互认工作涉及国家事权,下一步,我们将充分总结前期粤港专业资格互认工作推进情况,配合省港澳办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研究,积极向人社部沟通请示,研究适合互认的专业领域,探索单方认定(先认)模式持续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专业资格互认工作,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二、关于推动粤港澳三地就业、生活服务融合
(一)便利就业方面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港澳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关于贯彻执行<港澳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劳社〔2015〕133号)等有关规定,港澳籍居民到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港澳籍居民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则由本人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为方便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办理许可,我省将办理就业证权限下放至各地级以上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受理窗口前移到县(市、区)一级,并将办理就业证事项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上办事大厅,在有条件的地区实现全程网上办理。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属中央事权,目前,国家人社部、港澳办等部门正在研究修改相关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跟进国家和省关于台港澳居民内地就业相关改革安排,落实上级有关部署,积极促进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生活。
(二)社保服务方面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港澳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在粤就业并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港澳籍居民,均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相应待遇。养老保险方面,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包括港澳人员在内的全体劳动者,均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我国退休年龄并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医疗保险方面,一是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居民,按属地管理原则,用人单位应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待遇,同时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二是根据《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等要求,在我省各类高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港澳台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在就读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内地学生同样的政府补助和医保待遇。
由于港澳与内地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不同,港澳居民在内地参加社保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根据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具体继续缴费地(省份)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依据户籍优先的原则确定并办理继续缴费。由于港澳籍居民无内地户籍,部分在粤参保的港澳籍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缴费未满15年且无法确定继续缴费地而无法继续缴费,影响其养老保障。二是港澳居民在港澳地区享受免费医疗福利待遇,而来粤就业后则需参加职工医保并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医疗保障难以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是具有内地户籍的城乡居民,而来粤就业港澳人员的随行未就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因无内地户籍,无法在粤参保并享受医保待遇。
因港澳人员参保政策属于国家事权,接下来我们将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持,进一步明确港澳人员在内地参加社保有关问题,保障其社保权益。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