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政协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一次会议
第20180786号提案答复的函
涂志亮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基层医疗机构纳入肿瘤门诊特殊病使用范畴,缓解肿瘤患者看病难看病贵,降低政府医保支出的提案》收悉。经综合省卫生计生委意见,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基层医疗机构纳入肿瘤门特使用范畴的问题。为减轻门诊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我省于2006年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将肿瘤等病种纳入门诊特定病种参考范围,并明确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医疗机构的情况,原则上必须确定门诊特定病种诊断医院,但未对治疗肿瘤的医院进行限制。由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资源发展不平衡,目前我省医保暂实行市级统筹,部分地市在落实门诊特定病种政策时,考虑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能力较低,以及参保人的就医意愿等因素,明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门诊特定病种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二、关于将治疗肿瘤的中草药纳入门诊统筹医保目录的问题。《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粤人社发〔2010〕286号)明确规定参保人在普通门诊使用药品目录规定范围的中药饮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此外,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的治疗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因此,门诊统筹医保目录没有将中草药(中药饮片)排除在报销之外。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在确保治疗安全和效果的前提下,结合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将基层医疗机构治疗肿瘤的门诊特定病种费用纳入医保报销,以促进分级诊疗。同时督促各地严格执行我省医保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使肿瘤患者得到更全面、更合理、更及时、更便利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