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类〕
粤人社案〔2018〕275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十二届一次会议
第20180461号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章成国代表:
您在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十二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建议大幅上调广东高温补贴标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1年以来,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做法如下:一是推动出台系列政策法规,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我厅牵头协同法制、卫生、安监、总工会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研及政府规章起草工作,推动以省政府名义出台了《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粤府令第166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切实加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按照职能分工,2012年6月,我厅会同其他省直部门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了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范畴,规范了高温津贴的发放,确保了劳动者高温天气的劳动报酬权益。二是开展广泛的政策宣传活动,引导企业自觉加强人文关怀。每年5月底至10月,我厅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多种渠道密集宣传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政策内容、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劳动者的维权渠道和各地举措,正面回应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存在问题和查处措施,宣传高温季节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引导企业自觉加强人文关怀,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重视并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三是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切实维护职工高温津贴合法权益。2013年以来,我省劳动监察机构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落实情况作为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重点之一,每年夏季高温天气期间,我厅定期牵头开展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高温期间劳动保护、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等情况,对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中发现的未依法发放高温津贴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严格按法定程序及时查处。
您在提案中指出的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偏低的情况,也在一定程度存在。我们已关注到近年来部分省份上调高温津贴的情况,我们也在对我省高温津贴情况进行稳慎研究,这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一是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困难,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要给企业降成本、保岗位。二是我省高温津贴标准发放周期为5个月,发放时间比大部分省份要长,高温津贴发放总金额处于中等水平,在全国排第8。目前全国有28个省份制定了高温津贴标准,其中有14个省份按月发放,14个省份按天或小时发放。多数省份高温津贴发放的时间为6-9月,仅发放4个月,而我省高温津贴发放的时间为每年6-10月,共发放5个月,发放的月数仅少于海南、重庆。我省全年共发放750元,发放总金额处于中上水平,仅次于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贵州。
参考您的建议,下一阶段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适时调整提高我省高温津贴标准。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开展相关调研及测算工作,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研究调整提高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障劳动者高温天气劳动报酬权益。二是进一步加大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力度,提高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积极采取措施改善用工环境,加强对高温天气下职工生理、心理健康的人文关怀。三是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律、政策。对未落实劳动保护工作、未足额发放高温津贴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四是进一步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与安监、建设、卫生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形成各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格局,全面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吴潇雯,020-8326211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