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568号提案由我厅主办,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厅会同省教育厅按照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以推进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不断完善职称评审制度,有力促进了中小学教师队伍专业发展。截至2017年底,全省中小学(含中职、幼儿园,下同)专任教师共127万人,其中幼儿园专任教师28.2万人,小学专任教师50.8万人,初中专任教师28万人,高中专任教师15.1万人,中职学校专任教师4.5万人,特殊教育学校专任教师0.4万人。专任教师的职称结构:小学教师高级占0.77%,中级占48.18%;初中教师高级占11.65%,中级占49.18%;高中教师高级占22.44%,中级占42.03%;中职教师高级占17.06%,中级占42.99%。
一、积极稳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根据国家部署,我省于2013年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并于2016年在全省推开。一是加强工作统筹。将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作为深化教师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与中小学教师资格准入、交流轮岗、县管校聘等改革工作统筹推进。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深化改革工作。完善分级管理机制,向市县下放副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权。二是紧扣发展要求。教师职称评审在推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方面起着较好的政策导向作用。此次改革的重点在于健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办法、与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难点在于建立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的水平评价机制。改革推进中,坚持师德素养、业绩导向、分类指导、政策衔接方面的要求,通过职称制度大力引导促进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专业发展。三是营造良好氛围。坚持全面、适度的宣传原则,既保证广大教师知情权,又合理引导预期,避免舆情炒作、政策误读。加强工作培训和督促指导,通过会议、通报、约谈、现场督查等多种方式督促推进改革。2017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进入常态化评审。据统计,改革后全省已有73170名中小学教师晋升职称,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进一步扩大了学校用人自主权,提高了学校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了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地位,激励更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进一步提升了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了基础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二、建立适应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两厅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基本条件》,在前期广州、深圳、佛山等3个试点市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征求了各级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长、教师意见,并经反复论证,修订完善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包含了从高中到幼儿园不同学段、从正高级到三级教师职称等级的水平评价标准。与改革前的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条件相比,《评价标准》更加细化,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导向:一是更加注重师德表现。教师要评聘高一级职务,必须满足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限,近2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近2年没有师德违规行为等。二是更加注重德育工作经历。评聘高级教师,须具备从教以来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3年以上的班主任工作经历;评聘正高级教师,须从教以来10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3年以上的班主任工作经历。三是更加注重促进教师资源优化配置。城镇中小学校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任现职期间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四是更加注重教育教学业绩和示范带动作用。评聘高级教师,须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教学风格,在本县同类学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任现职以来积极承担示范课、公开课或教研活动等。五是更加注重分类指导。对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重点评价其师德表现、教学水平和育人业绩,在论文、课题等方面的要求适当放宽。我省《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农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课题、发表论文、计算机成绩等不作刚性要求。评聘三级到一级教师,更注重教学与育人方面的业绩;评聘高级以上教师,在注重教学与育人方面业绩的同时,在示范引领和教学研究方面的要求也适当提高。
三、着力解决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性饱和问题。随着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由评聘分开到评聘结合的转变,出现部分岗位结构性饱和,高职低聘情况较突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和中级岗位,部分地区中小学校出现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不足的情况,影响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为此,在充分研究调研的基础上,我厅出台《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7号)提出了解决措施:一是有针对性调整岗位等级比例,譬如在原核定岗位比例基础上,小学副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分别上调5%;评聘矛盾突出的中学,副高级和中级岗位结构比例上浮3%。二是过渡性调整岗位职数计算办法,譬如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已聘用在与已获得专业资格相对应的高、中级岗位满3年的中小学教师,可不占本单位相应岗位层级数;取得相关荣誉称号教师在评聘时可不占用本学校相应层级岗位数等。通过政策调整后空出的岗位数将用于解决高职低聘问题和青年教师的职称晋升,为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优化职称等级结构,保障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顺利转轨发挥重要作用,取得一定成效,如广州市属于高职低聘问题较突出的地区,通过该政策试点第一年已解决50%高职低聘人员。
我厅认为,本提案很有建设性。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教育厅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精神,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一线听取中小学教师对职业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和痛点堵点,进一步破除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会同教育专家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使广大中小学教师的人才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体现。
一是完善职称评价标准。进一步突出业绩导向,综合评价申报人的师德、育人、教学、示范带动等各个方面,同时充分考虑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等不同类型单位,学校校长、中层干部等不同类型人员,以及处于不同专业发展层次的教师的特点,让师德师风好、教育教学教研水平高、示范带动能力强、学生和家长认可欢迎的教师有更多的脱颖而出的机会,得到更充分的展示和更科学的评价。
二是完善岗位管理政策。一方面加强对各地落实《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的指导,着力解决高职低聘问题;另一方面,我省中小学岗位设置指导意见是我厅会同省教育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的。关于中小学校岗位结构比例的主要着眼于完成定量教学任务所需的高、中、初级人才结构配比,以义务教育学校为例,根据《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我省义务教育学校的正高、副高的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平均值分别为0.75%、13%。而目前,我省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正高、副高岗位实际聘用人员比例分别为0.002%、4.19%,可见我省情况与北京市、浙江省等不完全相同,义务教育学校高级岗位空岗率68%,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岗位评聘措施,落实县管校聘政策,加强中小学教师岗位区域统筹使用,进一步优化教师资源的配置。
三是关于委员提出的推进中职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问题。中职学校教师不属于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目前,国家正在推进中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向各地教育部门征求了《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我们将会同省教育厅推进我省中职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开展中等职业教师职称改革的调研工作,并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健全中职教师职称层级设置,依据中职教师工作内容和专业发展实际,完善教师职称评聘标准,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确保中职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