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
我们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534号《关于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的提案》的会办意见是:
一、关于落实陪产假、生育津贴的问题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女职工生育保障等问题,从理顺生育津贴和工资关系入手,着力减轻企业用人成本压力。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计算方式、管理监督等作了明确规范。生育津贴作为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性补偿,为保障参保职工的尤其是女性职工生育和就业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但《计生条例》中并未规定对用人单位不落实奖励假和陪产假的,应由哪个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查处。为保障职工享受相关假期的权益,我厅将积极联合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建议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相关假期的执法问题。
二、关于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利问题
为保障女性就业权利,消除生育二胎后顾之忧,我省各级人社部门严格落实就业促进法关于“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条款”等规定,加大宣传,积极引导企业依法用工,保护女性在妊娠、哺乳等时期的合法权益。马少福等代表提出的关于通过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利提升人们的生育意愿的建议非常宝贵,我们会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和落实。关于借鉴残疾人保障法中的按比例就业原则和改变现有的产假制度问题涉及法律改变,建议按相关程序办理。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促进生育政策落实,加大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以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尤其是女职工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