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463号提案由省委农办主办,我厅参与会办,我厅的会办意见是:
一、分类施策,大力促进就业创业
(一)加强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支持。一是强化就业规划引领,将异地务工人员工作作为重要板块进行谋划,扩大新型职业农民就业空间,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发展特色产业吸纳欠发达地区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二是制定扶持农民创业就业和企业招收本地农村劳动力的激励政策,完善涉农产业和重点项目带动就业机制,开展对接活动。三是积极推进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的落实。降低享受创业优惠政策门槛,建设全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信息系统,实现各项补贴网上申领、网上审批及工作流程实时跟踪。
(二)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就业创业行动。一是实施乡村创业促进计划。通过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树立乡村创业典型等举措,鼓励支持返乡创业和乡村创业,以创业带动贫困群体就业脱贫。二是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精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质量。允许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三是促进就近就地就业。支持各地依托企业建设“村民车间”、“扶贫车间”、“扶贫工作坊”等形式的扶贫就业基地并予以适当补助,推动农民就地就近实现就业创业。四是引导高校毕业生返乡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发乡镇基层服务岗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基层就业。
(三)不断深化省内劳务合作。一是结合各项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安排,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招聘活动,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和村干部将收集到的就业岗位信息整理后送到贫困村、贫困户。二是深入开展珠三角对口帮扶、企业对接帮扶、创业带动就业等行动计划,积极组织珠三角地区到粤东西北地区开展家政服务定向帮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珠三角地区家庭服务企业到粤东西北地区举办招聘会,为贫困劳动力提供个性化的就业帮扶,引导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到家庭服务业就业,促进贫困劳动力有序转移到珠三角地区就业。
二、优化服务,积极推进技能帮扶
(一)发挥技工院校优势推进技工教育特色帮扶。一是深入开展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安排65所省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和全省88个有扶贫任务的县区深入对接,对困难户子女在入读品牌专业、入读校企合作订单班、落实生活费补助、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推荐升学或就业等方面予以优先帮扶。二是积极动员帮扶贫困家庭学生入读技校。加大招生宣传力度,以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技能成才、读技校好就业等作为宣传重点,面向全方位宣传技工院校办学优势,大力招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入读技校,并在学生毕业后结合其意愿优先推荐到企业就业或升学。三是落实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对入读技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生在原有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基础上,按我省扶贫政策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生活费补助。
(二)多渠道提升贫困人员技能水平。一是实施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依托当地技工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展免费技能培训,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对有意愿提升技能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并按规定优先给予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及生活费补贴。二是积极动员贫困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对培训意愿不强的贫困人员,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贫困人员摒弃依赖思想,提高技能培训积极性;对有培训需求的贫困人员,根据其意愿组织开展免费技能培训,促进技能脱贫。三是针对贫困人员特点积极开发专项技能培训项目。根据各地特色产业发展,有针对性地开发单项能力培训工种,作为单项能力培训项目纳入补贴范围,切实解决贫困人员培训难、考证难、享受补贴难问题。四是加大对粤东西北地区的资金帮扶力度。在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资金分配上,倾斜照顾粤东西北地区发展需要,突出加强对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和少数民族县的扶持力度。
三、完善政策,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一)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一是全额资助贫困人员参保。允许贫困人员中途参保,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政府给全额资助。二是对贫困人员大病医疗予以倾斜。落实好大病保险向贫困人员倾斜政策,向贫困人员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三是开通中途参保缴费绿色通道。贫困人员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并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四是完善门诊特定病种和普通门诊统筹。对贫困人员门诊常见病、多发病予以报销,规定报销比例达50%以上,不设封顶线;将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病情稳定、须长期接受门诊治疗的重特大疾病和慢性病的费用纳入门诊特定病种报销范围,实行免除起付线和按住院比例进行报销。
(二)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一是完善政府代缴贫困人员个人缴费政策。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二是妥善解决老龄贫困人员一次性缴费问题。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满60周岁但因缴费年限未满,无法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由个人一次性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三是逐步提高待遇水平。逐年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研究完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约束机制,适时适度提高最低缴费标准。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