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852号提案由省民政厅主办,我厅参与会办,我厅的会办意见是:
一、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我厅历来高度重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推动养老护理服务业从业人员不断提高技能素质。近年来,我厅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有关精神,大力实施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依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和企业,以岗位技能培训、就业技能培训等为重点,大力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2017年,全省共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达635万人次,使包括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在内的广大劳动者技能素质普遍得到提高。2014年,我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等,面向省内全体城乡劳动者实施普惠性的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政策,养老护理员等与养老护理服务工作密切相关的职业(工种)被纳入技能晋升培训补贴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均可以申请此项培训补贴。自政策实施以来,我省劳动者有74.67万人次享受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其中有5600多人次通过培训考取养老服务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享受到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有效提高了养老护理服务从业人员技能水平。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厅制定出台《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分别获得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的补贴。该项政策惠及大部分在粤企业职工,补贴范围广泛,有效推动了养老护理行业从业人员技能提升。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实施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根据养老护理服务从业人员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加快提高养老护理服务从业人员技能素质。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政策,整合失业保险基金、各级财政专项等资金渠道,按照“市场导向、品牌引领、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思路,推动实现培训补贴对象全覆盖、培训补贴职业(工种)全覆盖。紧密围绕城乡各类劳动者特别是养老护理服务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需求,结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要求,提升技能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培训补贴职业(工种)与用工市场需求的紧密贴合度,切实做好我省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
二、关于养老护理服务业技能人才评价问题
为促进我省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满足社会养老服务需求,2002年起我省启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至今累计组织养老护理员鉴定41646人次,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32308人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规定,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养老护理员等养老服务有关职业未纳入目录,故不能再开展职业资格鉴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号)明确:“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的衔接。研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制定不同职业技能等级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就业创业等补贴政策,完善技能人才认定统计办法,促进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人社部的统一部署,加快建立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结合养老护理服务人员技能人才的需求,适时推动开展相关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三、关于养老护理服务从业人员薪酬指导问题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同时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于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养老服务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后,即享受最低工资制度保障。根据“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决定、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原则,近年来,我省不断完善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每年发布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为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参考。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薪酬水平进行调控指导,促进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