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856号提案由省中医药局主办,我厅参与会办。我厅的会办意见是: 一、关于“基层引才”方面
近年来,我们积极实施对基层卫生专技人员职称评价政策扶持。2015年出台调整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政策,结合基层实际继续加大倾斜力度,在职称评价标准上进一步减免论文和课题成果要求,强化临床治病救人水平。
2016年以来,为进一步推动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力资源配置不均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较弱等突出问题,推动医疗卫生人力资源下沉,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医务工作者的积极性,我们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出台了《关于深化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运作特点,对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实行单独评审,并在评审专业组中单独设置全科医生专业评审,分层分类制定评审标准,创新评审方式,重点考核职业素养、临床能力和实践经验,取消论文和课题的限制性规定,鼓励和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推动提升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关于“对在基层工作的中医药人才‘博士或高级职称人员’进行津贴补助”方面
近年来,我省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工资待遇。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部署要求,我省先后印发《广东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0〕225号)、《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1〕262号),部署推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立医院实施绩效工资。
去年以来,我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的部署,深化完善医疗机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合理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收入水平。一是深入落实国家关于建立乡镇工作补贴的部署,从2015年起对包括中医院医务人员在内的粤东西北乡镇公职人员按月人均700元的标准发放乡镇工作补贴。二是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能力建设的意见》(粤办发〔2017〕2号),明确逐步提高山区和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至2018年达到月人均1000元;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机构绩效工资分配,可自主调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这些文件都为保障和提高基层中医院医务人员工资待遇提供了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规定,“国家统一制定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因此,我省尚没有对中医药人才“博士或高级职称人员”设置津贴项目的相关权限。 三、关于“加强医保杠杆作用”方面
我省医疗保险工作历来重视支持中医药发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发挥支持促进作用:一是将治疗性的针灸、按摩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二是做好目录内中医药产品的报销工作。我省在按照国家规定对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进行调整时,由各级各类临床、药学专家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主遴选,选择性价比较高的中药品种纳入医保报销。目前,我省使用的2010年版医保药品目录中,中成药占比为48%。同时还将中药饮片按以及医院研制的中医制剂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三是在全国率先将中医“治未病”项目纳入职工医保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四是降低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中医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利用政策杠杆,合理引导广大参保群众到基层中医院就诊,促进中医院发展。五是继续完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各级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六是做好支付方式改革工作。2012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出台《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规定,以近三年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提供情况和实际医疗费用发生情况为基础,将统筹地区年度总额控制目标进一步细化落实到各定点医疗机构。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明确要求“以既往费用数据和医保基金支付能力为基础,在保证疗效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中西医病种付费标准,引导适宜技术使用,节约医疗费用”。因此,我们将继续按国家要求在中、西医医疗机构既往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做好总额指标以及付费标准的制定工作。
关于委员提出的“解决群众在非定点中医院看病无法报销的问题”。我省医疗保险政策对中、西医医疗机构均一视同仁,参保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相应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并享受相应的报销待遇。在住院方面,医疗保险未限制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范围,参保人可随时选择或更换中、西医医疗机构;在门诊方面,国家有关门诊统筹政策明确规定,普通门诊原则上定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导参保人下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大力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促使“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医疗格局的形成。同时,随着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的建立完善,逐步将支付范围扩大到符合规定的转诊费用。参保人在定点门诊就医时,可结合本人实际需要自行选择中医医疗机构或西医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没有限制参保人对中医医疗机构的选择权。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有关工作安排,加大政策指导力度,支持我省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一是按照《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10号)要求,在今年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二是建立完善向基层倾斜的工资制度和基本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工资待遇水平。三是进一步指导医院在收入分配中加强对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四是指导各地对中医药治疗采取倾斜措施,认真落实住院差别支付政策、中医“治未病”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等政策,通过降低基层中医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等政策,引导群众优先选择到基层就诊和使用中医药服务,支持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五是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