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256号提案由我厅主办,经综合省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实施城乡居保制度基本情况
(一)推进制度改革创新,实现城乡一体化。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于2009、2011年先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2012年实现制度和人群全覆盖,2013年9月省政府出台《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3〕92号),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制度一体化,2014年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修订实施办法,在和国家原则规定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逐步形成具有广东特色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二)积极推动参保扩面,巩固全覆盖成果。
我省自新农保、城居保试点开始就提出全民参保理念,努力扩大覆盖范围,力求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都能获得养老保障。各级党委、政府将城乡居保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将城乡居保扩面工作列入考核目标,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目标责任制,完善督导通报制度,积极推动扩面征缴。2013年以来每年参保覆盖率均保持在99%以上,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截至2016年底,全省城乡居保参保人数达2543万人,比2011年底增加1183万人,增长87%。
由于城乡居保制度以自愿参保为原则,在制度保障水平尚不高、吸引力还不足,城乡居民普遍缺乏养老意识、参保意识的情况下,要实现全民参保、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要求,确保城乡低收入人群能享有最基本的保障,不能光依靠居民的自觉参保,而需要政府发挥主体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发动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这是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关键。为切实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从我省乃至各省的实践经验看,每年下达城乡居保参保计划,层层落实责任,并将计划完成情况列入各级政府考核目标,是极其必要且行之有效的措施。
在扩面过程中,我省结合实际采取了一些阶段性政策和本地化措施。例如:一是在新农保试点期间,为加快实现全覆盖,按国家政策要求实施与子女参保挂钩的“捆绑参保”。以制度实施初期大批老年居民可直接领取养老金,老年居民参保积极性较高的契机,规定老年居民直接领取养老金与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挂钩的阶段性政策。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符合直接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老年居民绝大部分也领取了养老金后,已不再执行。省政府2013年出台的《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国务院2014年下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均已没有此项政策。二是与居民医保参保“挂钩”。主要是各地在基层工作千头万绪,镇村经办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结合国家城乡居保经办规程“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每年设立两至三个月的集中缴费期,集中力量组织宣传和咨询活动,统一开展保费收缴工作”的规定,并结合外出打工人员返乡时间相对集中、从事农业生产取得收入的时间相对集中的实际,为利于宣传发动、便于居民缴费、提高工作效率,统筹安排在同一时段发动和办理医保与居保参保缴费的工作方法。
(三)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保障水平逐年提高。
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强化底线思维,大力推进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工作。2013年省政府出台《关于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将提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纳入底线民生保障工作范围,并在2014-2017年连续4年将提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列为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之一。全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2012年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2016年的110元,实现翻番,增长幅度高于同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基本养老金调整比例,也高于我省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根据2017年省十件民生实事要求,今年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还将继续提高至120元。
2016年,根据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署,我们积极探索研究建立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先后赴北京、天津、江苏等省市及省内相关试点市开展调研,在充分调研、测算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研究提出与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食品价格指数挂钩,综合考虑财政收支状况和职保养老金调整情况,每年调整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的政策思路,并于去年底形成调研报告。
(四)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建设,提高经办管理和服务能力。
按照省委、省政府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工作要求,为切实做好城乡居保经办工作,我省以“社银合作、省级统管”的理念,采取合作银行代办服务模式,利用合作银行服务网点分布广泛的特点,弥补经办力量的不足。通过公开招标选定邮储银行广东省分行为我省城乡居保的合作银行,向其购买城乡居保经办和系统建设服务。现已建成省级集中、多级应用的城乡居保统管信息系统,集中部署在省社保局,按照全省统一业务流程设计,实现数据省级集中管理。全省社保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均可通过专网登录使用系统,支持“省—市—县(区)—镇(街道)”四级业务经办管理模式,体现社会保险“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原则。随着省、市、县、镇、村五级网络全面贯通,城乡居保业务系统已延伸到镇、村级基层服务平台。城乡居保系统镇级经办功能不断完善,与合作金融机构网点形成互补,为参保群众提供就近便捷的业务查询和业务经办服务。目前,全省城乡居保已全面实现镇级公共服务平台经办城乡居保业务。纳入省级统管地区100个县,管理参保人员约2097万(约占全省参保人员2543万人的83%),其中待遇领取人员约767万。成功创造了省级统一经办管理、统一系统建设、统一基金管理的模式。
二、完善我省城乡居保制度工作思路
我省在实施城乡居保制度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代表提出的参保潜力趋于弱化、养老待遇水平相对偏低、地方财政压力大、基层经办服务供应不足等问题,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和规范,对目前尚无法实现的政策方面问题,将争取国家完善相关政策。
(一)巩固全覆盖成果。
我省城乡居保已经基本实现全覆盖,且随着城镇化发展和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推进,以及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缴费能力增强,一方面新生参保群体选择参加职保的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参保人转为参加职保,中断居保缴费、注销居保关系人数日益增多,城乡居保扩面潜力趋于弱化。为实现2017年省政府国民经济和发展计划全省城乡居保参保2500万人目标,省十件民生实事全省城乡居保覆盖率达到99%的任务,我们将继续巩固全覆盖成果,一是完善健全考核指标。近年来,我厅不断压实水分,每年下达参保计划均多次征求地方意见,充分采纳地方合理化建议,并通过对职保、居保参保数据对碰,分析参保趋势,力求下达的计划科学合理符合实际。2016年,在人社部首次对各省下达参保计划的情况下,我厅根据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发展、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保办法出台、以及部分市历史数据清理等实际情况,下达的全省城乡居保参保计划低于人社部计划,甚至低于2015年底全省实际参保人数。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城乡居保尚未完全实现应保尽保,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还未完全实现,尤其是部分贫困人口尚未参保,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实现小康,仍需继续加强各级政府责任,知难而上,扫除“死角”、“盲点”。结合全省社会保险大集中系统建设和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并加强人社、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的联动和数据共享,在精准掌握全省应参保人员底数、完善参保数据和形势分析机制的基础上,科学合理下达扩面征缴计划,以利于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做到应保尽保,基金应收尽收,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制度平稳可持续运行,适时实行职保和居保参保综合考核,实现应保尽保,人人享有养老保障。二是精准扩面。结合我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行动,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城乡居保扩面重点,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由统筹地区政府按不低于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城乡居保保险费,通过广泛宣传、细致发动、资金扶持,精准扩面,实现贫困人口100%参保,并以此带动其他城乡居民参保。对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6号)、《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180号)文件精神,已落实户口登记的原无户口人员,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城乡居保。
(二)增强制度保障功能。
1.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一是继续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2017年,将积极贯彻省十件民生实事要求,从1月起将全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120元。5月22日,我厅与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2017年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111号),要求各地从7月起按新标准发放,并在7月底前补发1-6月份调整提高的部分。
二是研究建立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人社部农保司有关全国会议精神,国家深改办已将建立全国城乡居保待遇水平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纳入今年重点改革任务,人社部正研究制定相关方案,拟于今年出台政策。鉴此,拟待国家文件出台后,结合我省实际及时拟定贯彻意见,建立我省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2.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丧葬补助政策。
对各地丧葬补贴标准不统一,差别较大问题,拟参考天津、江苏、浙江等地经验,探索研究建立全省统一的丧葬补助政策。
(三)加大财政投入稳步提高保障水平。
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将不断优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完善各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健全城乡居保缴费激励机制,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水平。
(四)探索提高统筹层次。
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城乡居保从县级统筹起步,以后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城乡居保与职保同样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但其“社会统筹”主要通过财政缴费补贴和集体缴费补助、以及财政支付基础养老金体现,财政缴费补贴和集体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当期预算支出,均不形成统筹基金。目前城乡居保实行县区级统筹,基本符合各级财政“分灶吃饭”,对居保补贴按比例分担的财政体制,利于操作和落实各级财政应分担责任,也符合我省区域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省情和各地当前财力实际。下一步,我们将开展相关调研和测算,研究探索完善相关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市级统筹,稳步提高统筹层级。
(五)提升经办服务和信息管理水平。
1.完善系统建设。
一是进一步完善城乡居保统管系统功能,逐步实现全省系统统一管理。二是结合建设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将城乡居保管理系统整合融入统一平台管理,解决城乡居保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数据共享问题。三是定期加强人社、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交换数据,解决待遇认定、生存认证、转接关系等方面信息管理漏洞问题。四是在广东省全民信息登记管理平台的框架下,建设生物特征采集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生物特征系统),生物特征系统已在省本级和14个镇试点使用,系统上线后可支持人脸、指纹、指静脉三类生物特征认证,为城乡居民提供网页、手机app、自助终端等多渠道、便捷的认证服务。
2.提升基层经办管理和服务能力。
通过优化系统功能、推动业务权限下放、延伸基层服务网点等,进一步提升基层经办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在督促合作银行提升代办水平的同时,加强社保经办机构自身能力建设,最终形成社保经办与合作银行代办相互补充、相互竞争局面。完善全省各级社保局城乡居保科(股)设置,配备合理的经办力量。在村(社区)一级,研究探索参照计生、残联的做法,落实经费,利用政府基层服务平台设立社保专员,负责基层社保的具体协办工作。着力打造镇级和村(居委)城乡居保业务经办示范点,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全省城乡居保基层经办管理服务。
(六)推动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1.规范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
我省对引导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问题一直非常重视,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引导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保的政策。2012年《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77号),放宽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范围,从统一执行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由参保人自行选择,使经济负担能力较低的人员可按缴费工资下限参保。2016年《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以下简称4号文),全面放开了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城乡户籍条件,一定程度放开了灵活就业人员异地参保条件,并允许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进行一次性补缴,进一步消除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障碍,我省符合条件且有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参加职保。
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尤其是一次性缴费办法的实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减小对现行制度的冲击。2016年12月,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明确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并提出对各地出台的此类政策必须停止执行的要求。下一步,我们将根据132号文要求,对4号文的一次性缴费政策予以调整和规范。
2.积极反映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存在问题。
我省城乡居保与职保制度之间衔接,执行人社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制度衔接政策为国家事权,且涉及省际之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问题,我省没有权限修定。对于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不能转换为职保缴费年限,影响参保人相关养老权益实现的问题,我们将积极向国家人社部门反映,争取国家完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