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465号提案由我厅主办,经综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对制造业企业宣传《劳动合同法》的建议的意见
我们赞同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加强对制造业企业宣传劳动合同法的建议,我们也一直致力于让更多的企业和职工了解、认识、懂得《劳动合同法》,避免因误解误读引发矛盾纠纷。我省十分注重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贯彻工作,2007年成立了省领导任组长的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原省劳动保障厅联合省委宣传部印发了《关于大力做好<劳动合同法>宣传工作的通知》,对全省宣传《劳动合同法》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为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2008年以来,我省创设了《劳动合同法》政府网站专栏,举办了全国《劳动合同法》知识竞赛,并通过主流媒体刊发、转发宣传报道,开通微信宣传账号,开展在线访谈活动,举办培训班和宣讲会,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营造了“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使依法保障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成为社会共识。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一是继续通过网络平台、平面媒体、微信、官方微博等载体宣传《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法》更加深入民心。二是组织开展专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围绕广大企业职工关心关注的“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发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竞业限制约定”等《劳动合同法》的重点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解读,促进企业依法用工,引导职工理性维权。三是加强劳动保障信访咨询工作,通过网上咨询、12333电话咨询等渠道,及时解答《劳动合同法》热点、难点问题。四是加强劳动保障日常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制造业企业进行依法规范用工的宣传指导,避免和减少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二、关于对劳动纠纷案件的公正仲裁审理的建议的意见
我们认为,您的建议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与我省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思路非常一致。近年来,我省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劳资纠纷化解职能,既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最大程度保护企业的生存发展,力争劳资双方互利共赢,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如针对部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和抽象等问题,结合国家相关精神、政策,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等规定,加大业务指导力度,统一裁审标准,当事人服判息诉率逐年提高,仲裁、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从仲裁处理结果来看,2016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部分胜诉案件约占50%,劳动者完全胜诉案件约占20%,用人单位完全胜诉案件占10%。用人单位单位败诉主要原因是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用工管理不规范或证据保存意识差、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和程序不合法等。与2008年《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前相比,劳动者的完全胜诉率低了近17个百分点,双方的部分胜诉率提高了近13个百分点。全省进入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约80%得到彻底化解,进入诉讼环节的案件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多数一致。
接下来,我们将采纳您的建议,并在以下四个方面继续努力:
(一)完善裁审衔接机制,统一裁审尺度。一是继续加强仲裁委与法院的沟通对接,统一裁审尺度。二是加强办案管理和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三是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实行有限审理,避免劳动者滥诉。
(二)加强学习研判,提高公正办案能力,均衡保护劳资双方权益。一是加强业务培训,准确理解适用法律,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综合考虑和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确保裁判标准公正、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二是及时研判分析劳动争议处理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案件处理专业化水平。三是建立职业“合同闹”者黑名单,共同防范和打击滥用权力的情形。
(三)发挥劳动争议处理“三方机制”作用,提高纠纷化解能力。一是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仲裁员驻会制度。二是法院、仲裁机构制定办案指导意见,应广泛听取企业代表组织等意见。三是推行集体争议案件由三方代表组庭处理制度。
(四)延伸办案职能,提高服务水平。一是深入推进阳光办案,通过发布白皮书等方式,提出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对策和建议。二是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服务,组织旁听庭审,定期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企业意见,通过以案说法举办争议预防和处理培训班。三是推进建议书制度,及时指导和帮助企业防范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