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559号提案由省教育厅主办,我厅参与会办。我厅的会办意见是:
一、高校可根据需要自主招聘具有实践经验的创业导师。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设置招聘岗位的专业、职称及工作经历等资格条件,自主确定招聘具有实践经验的创业导师。实际工作上,各高校已经在重视并开展了相关工作,从我省属高校发布的公开招聘公告岗位看,很多高校早已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企业或创业工作经历的创业指导教师。
二、高校可根据需要设置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兼职。今年初,我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粤人社规〔2017〕2号),其中明确规定了高校可根据创新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用于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到本单位兼职。高校吸引企业人员兼职的可以适当增加工资总额,兼职人员劳务报酬可在人员经费项目中列支。兼职人员被高校聘用后,其兼职经历可以视为高校、科研院所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的资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