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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504号提案会办意见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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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0170504号提案由省教育厅主办,我厅参与会办。我厅的会办意见

        近年来我厅结合自身职能,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体系,促进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以及获得更多优质教育的权利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开展特殊教育教师职称独立评审工作,加大职业成长通道支持力度。

        (一)积极探索建立制定单独的水平评价标准。结合国家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明确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以《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57号)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粤人社规20165号)为主要依据,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成长,促进特殊教育内涵发展。省人社厅、教育厅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拟定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重点在如下几个方面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一是将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年限视为有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年限。二是对班主任工作年限较大幅度减少,并把担任康复教学工作年限均可视为班主任工作年限。三是调整学生成绩合格率、进步率、循环教学等业绩评价指标设置,改为家长对教学的满意度、能够为学生制定切实可行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和目标达成度、学生在原有能力基础上获得提高等符合特殊教育的评价指标。四是单独建立特殊教育教师的教研活动、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论文宣读、公开课、荣誉称号等评价体系,将校际间、县(区)级以上各级协会(学会、研究会)组织的教研活动、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论文宣读、公开课等,在相应级别教研部门备案并认可的,视同为同级别的教研活动、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论文宣读、公开课;与残障学生同类的政府主管部门(如残联)或相关社会团体(如盲人聋哑人协会)颁发且与教师教学工作业绩有关的专项或学术类荣誉称号,可视为同等级别的荣誉称号。五是放开评审职称的学段和学科限制,允许特殊教育教师根据教学工作实际进行选择。

        (二)下一步工作考虑。探索建立特殊教育教师单独的水平评价标准指标,在全省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后的首次评审中已取得较好成效,得到了广大特殊教育教师的充分认可。下来,人社、教育政府职能部门将在全面总结、梳理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经验、成效、存在问题,研究进一步完善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严格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推动全纳教育人才培养。

        (一)认真组织包括全纳教育人才在内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三类科目”学习。贯彻落实《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组织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公需、专业和选修“三类科目”学习每年不少于十二天或72学时;同时将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列为其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二)推动建立分层分类的继续教育模式。按照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原则,指导省教育行业主管部门不断拓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科目(占42学时/年)学习指南必修内容的选择范围,为全纳教育教师提供紧贴岗位的学习资源。

        三、保障公立学校特殊教育教师待遇,继续优化公立学校教师收入分配政策。

        据国家部署,我省印发《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1262,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推进包括公立学校在内的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明确,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工作性质、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探索实施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群众满意,综合效益突出,绩效考核优秀的单位,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根据有关考核制度和考核结果发放,具体项目、标准和分配方式由单位自行设定。这些政策规定,为公立学校特殊教育教师实施绩效工资、获得津贴支持提供了政策依据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有关部署,继续优化完善公办学校教师收入分配政策;进一步指导公立学校在收入分配中加强对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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