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等代表:
你们提出《关于对标珠三角调低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我省现行缴费基数上下限政策。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家统一政策执行。缴费基数上限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2017年我省实行省级统筹改革时,考虑省内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采取了分四类片区设置缴费基数下限,各市分别按所在片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下限,所在片区平均工资高于全省的,按全省平均工资的60%执行。通过上述做法,适当减轻了经济欠发达地区企业和低收入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负担。当前,我省缴费基数上限统一为22941元,第一至四类片区的下限分别为4588元、3958元、3673元、3800元。湛江市属于第四类片区,缴费基数下限为3800元,与清远市相同,低于东莞市执行的第二类片区(3958元)标准。
(二)按照国家要求逐步规范缴费基数下限。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推动各省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加强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政策管理,明确要求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基金减收政策。根据全国统筹的有关规定,各省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作为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要逐步规范到位。因此,我省不能自行调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我省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通过分步过渡的方式,逐步实现全省缴费基数下限的统一。此外,深圳市执行本市养老保险条例,当前缴费基数下限低于全省统一的标准;下一步,深圳市也要根据全国统筹和省级统筹的要求,将缴费基数下限逐步统一至全省统一标准。
(三)逐步统一单位缴费比例均衡各地负担。2009年以前,我省不同地市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分布在10%-22%的范围内,如湛江市为22%,负担较重。为均衡各地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推动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2021年,我省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4%。根据全国统筹的有关规定,全国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6%,尚未执行到位的地区,原则上从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统一比例执行。考虑我省由14%一步到位提高至16%面临较大压力,我们积极向国家主管部门反映企业困难,进行多次沟通和协调,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我省从2022年1月起将全省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至15%,2023年1月起再统一调整至16%。
(四)做好纾困助企相关工作。2020年,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全省共免减延缓企业社保费1970.62亿元。2021年,出台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从社会保险、就业培训、工资保障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全年共为企业减负约752亿元。2022年以来,我省全力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等政策。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社保缴费补贴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助力各类市场主体发展,为企业纾困减负。
二、下一步工作思路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规范省级统筹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费基费率过渡工作,并统筹做好企业减负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平稳实施。一是制定我省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方案,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实现全省缴费基数下限统一。二是按照国家批复我省的费率过渡方案,做好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工作。三是继续做好社保降费、稳岗促就业等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我省企业的帮扶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企业减轻负担。四是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经办服务,推动企业和职工按时足额参保缴费,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五是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稳步提高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增强企业退休人员获得感。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