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伟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大湾区制定并实施灵活用工配套低廉、便捷商业保险和司法裁判指引制度的建议》(第1085号)收悉。您的建议意见中肯,切中时弊,对我省进一步完善灵活用工政策措施、公正公平地处理纠纷,平衡各方面利益,发挥法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向推动作用,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经综合省司法厅、省医保局、省法院、广东银保监局等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立专项用于灵活用工人员配套保障的低廉、便捷的商业保险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广东灵活就业人员初步估算在2000万人左右,其中新就业形态人员960万左右。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及的,实体企业使用灵活用工实现减负增效的需求大增,同时也需面对员工保险保障等成本的压力,配套低廉、便捷的商业保险亟待推出。为推动建立适应灵活用工形态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以法治方式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了积极探索和实践。
1.关于灵活用工人员商业保险保障情况。广东银保监局以家政人员、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人员、即时递送人员等新业态等从业人员为代表,对灵活用工人员保险保障情况开展了初步调研。2020年1月-2021年4月,该局辖内商业保险机构累计为71.5万名灵活用工人员提供健康、意外风险保障,风险保额累积达7160亿元,赔付支出超过1732.6万元。
商业医疗保险是我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群众的多层次医疗需求。我省部分地市探索开展了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与传统的商业健康保险相比,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基本医疗保险全体参保人员,由参保人缴费参保,保障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
2.关于灵活用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情况。我省高度重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目前,已经形成了“两纵三横”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了全民医保。“两纵”,即由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两者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别覆盖就业和非就业人群。“三横”,即主体层、保底层和补充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成了主体层;城乡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制度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帮助,构成保底层;对于群众更高的、多样化的医疗需求,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来满足,构成补充层。截至2020年底,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1.099亿人,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数4578万人,居民医保6413万人,总体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
关于您提出的灵活用工人员配套保障问题,我省均有相关医疗保障政策,实现制度全覆盖,从业人员可根据自身就业状态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一是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二是非全日制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从业用工,可以灵活从业人员身份缴费参加职工医保,也可参加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的居民医保,享受财政补助。三是退休返聘人员符合我省和相关地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规定,可享受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不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可按规定继续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未曾参加职工医保或未继续缴费的,可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享受财政补助。四是实习人员可参加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的居民医保,享受财政补助。
3.关于灵活用工人员工伤保险及职业伤害保障情况。我省工伤保险制度覆盖了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职工人群。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新业态从业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等并不属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覆盖对象。为妥善解决非劳动关系特定劳动者的工伤保障问题,我省正在积极探索相关保障办法,努力通过制度改革创新破解难题。一是积极探索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范围。出台《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建立了以自愿选择为原则的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机制,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特定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规定平台企业可自愿选择为新业态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工伤保险,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了稳定的工伤保障机制,也为平台企业提供了有效的工伤风险分散机制。该政策社会关注度高、舆论反响好。4月1日实施至9月底,全省共4.8万户企业单位为71.31万人参加了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其中,新业态从业人员2.80万人。二是按照国家部署积极准备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办法,我省全省域将作为国家第一批试点地区。召开灵活就业人员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专题座谈会,邀请新业态从业单位代表、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参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制定了广东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方案,建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倒排工期,加紧推进。截止9月底,省人社厅已牵头拟订广东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方案和试点办法并开展了第一次征求意见,同步加紧推进职业伤害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立项和开发工作,将按照国家部署启动实施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
(二)下一步工作
今年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就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作出安排部署,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出要健全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制度,强化职业伤害保障,完善劳动者诉求表达机制。接下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灵活用工人员的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一是积极探索商业保险保障。广东银保监局将继续鼓励商业保险公司针对灵活用工就业人员职业特点,开发多层次、多样化、普惠性的保险产品,探索推出扫码投保、链接投保等线上投保方式,为灵活用工就业人员提供更加综合、全面的保险保障服务,同时积极推动平台方或用人方为灵活用工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切实提高灵活用工人员保障水平。
二是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保障。省医保局将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做好新业态从业人员及其子女的应保尽保工作;继续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巩固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为用人单位灵活用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规范与支持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
三是切实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障问题。加强省市联动推进特定人员参加单项工伤保险工作,提高相关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积极性,努力扩大特定人员工伤保险覆盖面。按照国家部署,认真做好网络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开发信息系统、开展宣传培训、组织参保缴费等,妥善解决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问题,为全国探索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
四是积极出台相关人员权益保障配套政策。进一步调研论证,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出台为灵活用工人员配套相应商业保险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省人社厅争取出台我省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意见,包括《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和用工指引、用工协议范本等文件,探索规范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明确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报酬、休息休假、职业伤害、权益救济等基本权益保障,建立劳动者诉求表达机制,构建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体系。抓紧出台《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试行)》,将灵活就业人员和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参保范围,提升我省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省司法厅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程序积极配合做好制定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
二、关于在大湾区率先制定并实施对灵活用工劳动纠纷统一思路的司法裁判指引的建议
当前,新业态用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总体上呈上升趋势,特别是疫情影响催生“云经济”浪潮,加之互联网经济自身迅速发展,因新业态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在短期内呈增长态势。与此同时,与传统劳动争议案件相比,新业态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存在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复杂多样、用工模式更加灵活多变、证据电子化趋势明显等特点和难题,对用工关系如何准确进行司法认定提出新课题新挑战。您提出的制定相应的司法裁判指引,统一全省裁判尺度应对新业态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内的举措,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更好地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基本情况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月度监测显示,2021年1月至8月,全省受理涉及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347件,主要集中在外卖员、快递员、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等群体。其中,调解受理218件,以劳动报酬为主;仲裁受理129件,以解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争议为主。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涉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争议案件共539件,约占同期全省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收案的3‰。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三年来收案数逐年攀升。2019年较2018年收案上升了44%,2020年较2019年收案上升达到78%。受疫情冲击及世界经济大环境影响,预计2021年涉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争议案件将较大幅度上升。二是案件分布区域不平衡。涉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争议案件主要集中分布在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珠海五地,占全省收案74%。案件分布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的关系。三是纠纷分布行业特征明显。相关劳动争议主要集中在网约车、快递物流、外卖送餐、网络直播、家政服务、互联网金融等多个行业。四是从业人员的主张多为复合诉求。目前大多部分案件的从业人员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包括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工伤保险待遇、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等,案件诉求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等方面。
(二)主要做法
一是建立绿色通道。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新就业形态案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坚持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四快”,各级法院建立了劳动争议案件快立快裁快审快执绿色通道。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和新业态从业人员依托互联网提供劳动的特点,积极运用智慧人社、智慧法院建设成果,通过案件在线视频、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网络远程视频、多方语音沟通,开展庭审、质证和调解、划账执行等新办案新模式,实现涉疫情及新业态劳动争议的有效化解。
二是推行多元化解。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畅通信息渠道,运用调解方式柔性化解争议。省人社厅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力量,依托“粤省事”等在线服务平台,及时响应和妥善处理调解诉求。全省法院依托“法院+工会”诉调对接机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及时对调解结果予以司法确认。珠三角地区的法院和仲裁机构积极推进办案方式改革,坚持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繁案精办,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流程。
三是加强业务指导。新业态用工突出了用工的灵活性,劳动者、用工单位与用工平台之间法律关系欠缺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普遍受到社会关注。针对平台用工的新问题,省人社厅积极开展新业态用工相关争议案件研究,指导深圳制定电子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规则,提出确定新业态用工劳动关系裁判标准,包括优先以双方约定为准、约定不符或约定不明时进行实质审查等仲裁办案指导意见。省法院于2017年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审判指南》,明确对快递物流等从业人员的用工关系的认定标准;2018年省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裁判指南,确定了网络平台经营者与从业人员的用工关系性质认定的规则,明确:“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如双方属于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或已订立经营合同、投资合同等,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的,不应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2020年4月省法院与省人社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共享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提出了指导意见。这些裁判指引是省法院、省仲裁委在总结仲裁审判实践经验,及时应对新业态劳动关系问题的措施,有效地指导了全省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公正高效处理劳动案件,促进新经济环境下稳定、和谐的用工关系构建,社会反响较好。近期,省法院与省人社厅正在联合研究制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南(一)》,拟对涉及新业态案件适用法律及调裁诉衔接问题作出指引。
此外,还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对同类案件的裁判进行指引。省人社厅向社会发布疫情期间共享用工等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例,及时收集研究新业态典型案例,召开专题案例研讨。既对全省裁判同类案件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也对新业态从业人员和从业单位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省法院今年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内容涵盖传统劳动争议、新业态用工纠纷以及疫情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其中涉及快递小哥自动带车辆油耗负担等内容的多篇案例,被人民法院报转载报道。
三、下一步做法
一是协调各方形成合力,从源头化解纠纷。进一步完善“一站式”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加强调解仲裁机构、法院、工会等的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依托调裁诉对接机制,强化立案前调解,多元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在广州、深圳等地培育新业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二是进一步完善审理方式。鼓励各地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大力推行电子送达,对难以送达的案件当事人,运用裁审衔接平台或者依法通过其他大数据方式查找当事人的联系方式,确保法律文书有效送达。坚持繁简分流,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加快案件办理,以信息化手段创新办案模式。
三是加强办案指导工作,统一裁判标准。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将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在梳理我省过去下发的有关新业态劳动争议裁判指引的基础上,加强总结裁判经验,探索新业态用工的裁审方式,适时制定、稳妥发布相关裁判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审标准。
四是建议完善立法。当前网络平台用工的短板较多,集中体现的是用工关系认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工时、休假、劳动保障等方面,因网络平台运营模式不同,网络平台经营者组织劳动的方式也有很大差异,有必要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进一步立法规范用工单位、用工平台与从业人员的法律关系,这需要建立以立法为引领,执法和司法各尽其责的社会治理体系。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