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我省退休职工再就业管理条例的建议》(第1237号)收悉。经综合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随着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及医学技术的进步,退休职工尤其是低龄专业技术骨干、资深管理干部、教育医疗战线等领域退休人员往往身体状况良好,同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俨然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领域急需的人才要素。我省历来重视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各项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按需聘请、个人意愿优先原则,鼓励他们在优势领域继续发挥所长,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经验才智。
一是建立健全退休人员再就业服务体系。一方面,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利用职能优势免费为包括退休人员在内的城乡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岗位信息等公共就业服务。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并积极举办形式多样的线上线下招聘活动,另一方面,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搭建网上招聘、在线面试服务等平台,创新服务方式和产品、拓展服务市场,为有就业意愿求职者提供全面丰富的求职信息。2020年,全省现存求职信息总量共4.69亿条,新增入库求职信息共6800万条,全年网络招聘服务发布岗位需求信息共2.93亿条,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双方精准有效对接匹配。
二是营造良好再就业社会氛围。积极探索符合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工作方式,支持他们在决策咨询、科技创新、技术咨询、教育培训、培养人才、科学普及、科技扶贫、推动科技为民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发挥作用。2011年人社部启动实施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一批退休专家人才积极响应我省号召深入基层一线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助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通过开展离退休干部“双先”表彰大会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并表彰一批退休干部继续发挥作用、贡献才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引导企业转变用工观念,努力在社会营造重视、关心和支持退休职工再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是切实保障退休职工再就业权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认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关系范畴相关法律法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已明确规定了退休返聘人员在提供劳务中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平等协商或诉讼等渠道予以权利主张,现行法律体系已衡平了用人单位与返聘人员双方之间的和利益,切实有效保障了退休职工再就业权益。
但是,在目前尚无明确的相关税收法律明确规定及政策前提下,鉴于税收法定原则,除中央有明确下放管理权限事项外,省级以下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关于“加大政府对退休再就业的财政支持和投入,设立‘雇佣补贴金’、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虽系激发企业雇佣退休职工的积极性之有益举措,然而目前暂不具备成熟的落地条件。我省接下来将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会同有关部门在政策顶层设计和法律框架内为退休职工再就业争取更多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步我省将结合各类就业群体的实际需求,继续为退休职工再就业提供有力的支持。一是优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着力增强服务供给能力,为退休职工提供更精准、更优质的就业服务。二是继续加大宣传和表彰力度,打造一批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引导用人单位转变用工观念,积极在社会营造再就业社会氛围。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