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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895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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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社案〔2021〕86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

人大四次会议第1895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省财政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陈红旗代表提出了《关于支持豁免梅州苏区9项基本公共服务共同财政事权项目上解基数的建议》(第1895号),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对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先后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2号)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1号),加大对这些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等民生保障项目的财政保障力度。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也明确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财政补助资金按区域分四档地区实行按比例分担的共同财政事权,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支出责任。梅州市为原中央苏区,属于第一档地区,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100%支出责任。较原先除中央补助外,省、市、县各分担50%、25%、25%基础养老金补助资金,强化了省级支出责任,极大缓解了中央苏区市县财政的配套压力。

  2018年以来,中央和省逐年加大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力度,2018年补助6.166亿元,2019年补助12.3162亿元,2020年补助12.4609亿元,2021年已提前下达12.8054亿元,有效保障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指导和督促市县严格落实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资金分担机制的文件规定及相关保障标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老区苏区振兴发展的支持力度,增强老区苏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专此函达。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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