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11129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省教育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刘洁贞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完善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的管理体制机制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学校或教育部门等用人单位应依法为临聘教师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我们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可按规定为临聘教师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进一步提高其退休后的养老待遇。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管理。同时,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事业单位临聘教师、购买服务人员均应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并依法享受最低工资保障、社会保险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权益。我们支持各地教育部门加强临聘教师、购买服务人员薪酬水平指导,推动教师待遇水平合理增长。
专此函达。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