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大民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新农合与职工社保合并统筹的建议》(第1758号)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情况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未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明确建立了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进行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截至2020年3月底,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2621万,其中领取养老待遇880万人。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衔接相关规定。
2014年,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申请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妥善解决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项制度相互衔接的问题,维护了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三、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属于国家顶层设计的两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省不宜合并统筹。
一是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相关规定,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构成,属于国家养老保障制度顶层设计。二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缴费水平、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形式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较大差异。三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偏低,从2019年及以前年度情况看,92%左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选择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每人每年120元)缴费。
综上,如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统筹,则与国家养老保障制度顶层设计两大保险并行发展的方向不符,且容易出现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将会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形成冲击,难以保障制度平稳可持续运行。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完善覆盖全民、统筹城乡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稳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增强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保障群众老年基本生活,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