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陈燕红等代表提出了《关于提高山区村干部待遇问题的建议》(第1477号),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农村基层村干部的老有所养问题,大力推动建立和完善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一是符合条件的村干部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先后在2009年和2011年启动了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2012年底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和参保人群全覆盖;2013年,对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进行整合,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保制度。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保,按规定享受城乡居保待遇。近年来我省大力推动城乡居保扩面征收,截至2019年底,全省城乡居保参保2642万人,实际领取待遇871万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城乡居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从2013年起,我省每年调整提高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2019年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70元,比2012年增加115元,增长209.1%。部分地区根据本地实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2019年12月省政府发布施行的《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城乡居保养老待遇水平将继续稳步提高。符合条件的村干部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保,获得养老保障,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是符合条件的村干部平等享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村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跟其他劳动者一样,按规定平等享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下一步,我省将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切实增强农村基层村干部获得感,解决农村基层村干部的老有所养问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