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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1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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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

人大三次会议第171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李龙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50岁返聘妇女养老社会保险工作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司法厅、省医保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上世纪60年代出生的女性,有部分人员从事技能要求不高的工作,收入水平相对不高,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参保缴费年限不长,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仍要继续就业参保缴费,目前政策规定与部分人群的愿望存在不一致。代表建议紧紧关注民生,涉及妇女权益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退休年龄等重大社会政策,切合实际,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和前瞻性,我厅对此予以充分重视,列为厅领导领办建议认真办理,在省级事权范围内积极采取探索解决。

一、我省高度重视女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一)依法推动女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应尽义务,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全部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我省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维护了广大职工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截至2019年12月底,全省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人数分别为4634万人、4376万人、3816万人、3501万人、3669万人,其中女职工分别为:2083万人、2091万人、1554.30万人、1494万人、1596万人,分别占全部参保人的45%、4.8 %、41%、43%、44%。

(二)切实保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国家明确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长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需满足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不同地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按险种累计计算,符合国家规定缴费年限条件的,可以终身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缴费至符合规定条件后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 ,如果参保人不愿意继续缴费的,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享受相应的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其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的参保问题涉及职工的退休年龄和劳动关系处理

(一)国家对女职工退休年龄有明确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为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为55周岁。

(二)50岁返聘妇女再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适用的社会保险政策也就与职工不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又未转为管理岗位的,劳动合同终止,再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是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保持劳务关系期间,有关社保待遇、工时、工资、休假、经济补偿等福利待遇,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在劳务协议中明确。

三、50岁返聘妇女按在职职工参保有关情况分析

如果 50岁返聘妇女按在职职工参保缴费,对其而言继续获得收入又增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有利有弊,也面临一些政策障碍和现实矛盾。

(一)可能出现不能在50岁后就业地领取待遇的情况。

首先,关于继续缴费地的确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其继续缴费地分三种情况确定: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其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其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 10年所在地;三是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因此,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需根据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确定其继续缴费地。

其次,关于跨省流动就业“4050”人员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外省户籍人员在我省首次参保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应按规定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补缴建立该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不改变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临时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到待遇领取地或继续缴费地,参保人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则转移到户籍地。因此,临时缴费账户的缴费时间不能计算为户籍地以外参保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时间。按照250号文规定,这类人员在50岁后就业地无法为其核发养老金,应回户籍地领取养老金

涉及职工退休年龄的调整

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50岁返聘妇女按在职职工参保,即50岁返聘妇女与其他职工一样纳入应当参保的范围,将涉及延迟女工人退休年龄问题,属于国家事权,中央有关改革总体方案对此有明确,但目前未出台具体的延迟退休政策。我省将根据国家出台的政策认真贯彻执行。

)影响50岁返聘妇女的就业机会

如果50岁返聘妇女按在职职工参保,则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将同时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费用,一定程度上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在同样的用工成本下,用人单位可能会倾向于选择使用更年富力强、技能或文化水平等更高的人群,从而一定程度上会降低50岁返聘妇女的就业竞争力,影响她们的就业机会。尤其是目前就业困难的市场环境,50岁返聘妇女将获得就业机会更少。

四、下一步工作

(一)属于我省事权的,我们将加强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规定。目前已着手研究探索在用人单位从业的非劳动关系特定人群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研究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从事家政服务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和村居“两委”干部、实习见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措施,妥善解决特定人群工伤保障问题。

(二)属于国家事权的,我们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争取顶层设计予以解决。通过人社部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更好地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研究探索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人员再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积极向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不断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参保人社会保险权益。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14日

(联系人及电话:巢红芸;8354962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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