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类〕
粤人社案〔2020〕302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3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黄清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违规“挂证”乱象治理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挂证”是指将本人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挂靠到非工作单位名下,以获取报酬或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挂证”问题扰乱相关行业的市场发展秩序,给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影响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健康发展。
为遏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促进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家和省均部署实施专项整治,对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推动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国家近年开展的专项整治情况
为集中治理“挂证”乱象,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2017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职业资格改革组名义印发《关于集中治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的通知》,重点部署打击住建、环评、药品流通、专利代理、消防等领域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问题,要求各有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有关情况,研究制定治理“挂证”问题的工作方案。《通知》印发后,原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均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制定了治理工作方案,并根据方案部署开展了集中治理活动。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以集中治理工作为契机,加大执法力度,保持严查重惩高压态势,重点排查各领域存在的“挂证”问题,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另一方面,深入分析“挂证”问题产生的制度根源,针对行业性资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之处,开展针对性修订完善,减少或取消单位资质对职业资格的要求,从源头上清除“挂证”问题滋生的土壤。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充分发挥了社会监督作用,集中查处并曝光了一批挂证行为,全社会对于“挂证”问题及其危害的认识得以增强,初步形成共同关注“挂证”问题、共同参与“挂证”治理的良好格局。
在药品领域,2019年3月下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对检查发现违规“挂证”的药品零售企业,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将“挂证”的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
二、我省参与的重点领域“挂证”专项整治有关情况
工程建设领域是职业资格“挂证”行为较多存在的重点领域,2018年11月,国家住建部、人社部、工信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和民航局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在全国范围部署专项整治行动。住建厅和我厅于2019年1月印发《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粤建市〔2018〕259号),明确我省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目前,该方案仍在持续推进中,将保持严查重惩高压态势,推动将“挂证”整治常态化。
我厅认为,您所提的建议很有针对性。现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主要有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两种,与资质准入、人员上岗相关的主要是职业资格制度中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如执业药师、建造师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职业资格方面,部分行业对企业资质的管理也涉及到企业人员职称。
关于您提出的“明确政府监管责任主体”的建议,按照国家现行职业资格管理体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业资格的注册、执业管理,人社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在“挂证”查处整治问题上,政府监管责任主体已明确是各项职业资格的行业主管部门。报经省政府同意,2018年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2号),进一步明确要完善职业资格实施监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依法加强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的监管,严厉打击‘挂证’、‘助考’等违纪违规行为。关于您提出的“监管部门应出台相应管理规定”,以及完善核查手段的有关建议,据我们了解,在建筑、药品等“挂证”现象较多的领域相关主管部门均逐步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和管理手段。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挂证”专项整治时,国家人社部向住建部提供全国人员社保数据,住建部将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平台数据与个人社保数据进行比对后,将存在问题人员名单发至各省住建部门具体核查。关于您提出的“申报人需要签署诚信承诺资料”的建议,现行职业资格报考、职称申报时均有相应的要求,当前国家正在推进专业技术人才诚信管理系统建设,我省也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诚信管理体系。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加强对违规“挂证”的监管,加大抽查和监管力度,促进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的健康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