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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5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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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粤人社案〔2020〕285号


张丽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教师职称评上未聘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教育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决策部署,我省不断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不断改革和创新评价机制、管理体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积极稳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根据国家部署,我省于2013年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并于2016年在全省推开。一是在职称体系上,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并设立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进一步拓宽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空间。二是在评价标准上,对原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进行了修订,更加注重师德素养,更加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更加注重教书育人的工作实绩。三是在评价机制上,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办法,结合教师岗位特点和实际,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四是在制度设计上,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科学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并严格控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确保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五是在评审权限上,建立了分级管理机制,省级层面负责评审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地市负责评审高级教师职称,县区负责评审中级及以下教师职称。

      二、着力解决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性饱和问题。本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明确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空缺岗位内进行、实行评聘结合,由于我省长期以来一直实行评聘分开的政策,改革过程中部分地区和学校出现了职称和岗位结构性失衡的情况。在总量上,全省中小学教师岗位数与相应职称数基本匹配,但是在部分地区和学校,不同层级岗位结构与相应职称结构性失衡的矛盾比较突出。在充分研究调研的基础上,我厅联合省教育厅制定《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7号),提出了解决措施:一是有针对性调整岗位等级比例,譬如在原核定岗位比例基础上,小学副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分别上调5%;评聘矛盾突出的中学,副高级和中级岗位结构比例上浮3%。二是过渡性调整岗位职数计算办法,譬如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已聘用在与已获得专业资格相对应的高、中级岗位满3年的中小学教师,可不占本单位相应岗位层级数;取得相关荣誉称号教师在评聘时可不占用本学校相应层级岗位数等。通过政策调整后空出的岗位数将用于解决高职低聘问题和青年教师的职称晋升,为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优化职称等级结构,保障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顺利转轨发挥重要作用,取得一定成效。如广州市属于高职低聘问题较突出的地区,通过该政策试点第一年已解决50%高职低聘人员。

      三、稳步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近年来,国家和省高度重视教师待遇问题,不断提高包括中小学教师在内的教师队伍工资待遇。一是基本工资标准高于其他行业事业单位人员,从1987年11月起,教师的基本工资标准比其他行业事业单位人员高10%;二是自2008年开始,我省大力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两相当”专项工作(即县域内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县域内农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城镇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2018年按国家部署进一步落实有关规定,加大经费转移保障力度,切实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稳步提升。三是建立了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特级教师建立了特级教师岗位津贴,目前月标准为300元;将在粤东西北地区乡镇工作的教师纳入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实施范畴,2018年达到月人均1000元(比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人均约高300元);四是完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群众满意、综合效益突出、绩效考核优秀的单位,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对符合规定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方式,所需分配额度单列管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我厅认为您所提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和建设性。关于适当调整岗位结构比例、分批分次解决评上未聘教师聘任问题的建议,正如上文所述,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16年起我们已通过提高岗位结构比例,超岗聘用等措施有效缓解矛盾、助推改革。2017年,省教育厅、人社厅等4部门还专门印发《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粤教师〔2017〕13号),打破影响和制约教师交流轮岗的体制机制阻碍,有效盘活县域内教师岗位资源,为中小学教师职称开展“跨校评聘”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撑。关于控制评审数量、避免再出现评上未聘问题的建议,本次改革已明确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任职资格评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是在学校出现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才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的,评审数量直接取决于各级教师岗位的空岗情况。各地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按照岗位聘用制度有关规定和程序,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上,及时兑现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教育厅,深入开展调研,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我省新时代中小学教师发展实际需要,适时修订《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优化中小学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建立中小学岗位管理动态调整机制,推进竞聘上岗工作,构建教师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新机制。同时,深入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按照教育教学改革发展需要,动态调整、科学配置区域内的教师资源,切实解决职称与岗位结构性失衡问题,让每位教师都能立足岗位实际、尽显其才,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教师的工作热情与活力。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淦,020-8313394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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