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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26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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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粤人社案〔2020〕277号

汤依伟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粤东西北博士及博士后人才职称评审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加快打造人才强省和国际人才高地,大力提升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规模、结构和质量。2017年12月,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3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优化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培育机制作出专门部署,加大力度培养博士博士后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取得了一定成效。据统计,截至目前我省已在粤东西北地区建成博士后科研流动站5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41家、博士工作站100家、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52家。目前粤东西北地区在站博士后达261人。此外,据各地各部门反映,《意见》出台后,粤东西北各地市均已有相当数量引进的博士毕业生、出站博士后在当地就业工作。

       我厅认为,你们所提的关于博士博士后职称评审问题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关于《若干意见》部署的三点涉及博士博士后职称评审的意见,已基本在我省新一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中落实。一是按照国家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在国家基本标准条件基础上,在我省新出台各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中均增加了博士博士后直接申报高级职称的有关条款。博士毕业生和在站博士后可以对照标准条件要求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不需从中级职称开始逐级申报。二是建立了粤东西北博士博士后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于在粤东西北地区工作、成绩突出的博士和博士后,按程序逐级申报并经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推荐后,可不受工作年限资历限向相应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三是当前我省所有高校职称评审权已全面下放至各高校,省科学院、社科院、农科院等大型科研机构也均具备职称自主评审权限,考虑到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和用人管理差别较大,省层面不出台统一的政策,具备评审权的单位可根据《若干意见》制定单位的博士博士后职称评审认定办法。我厅和省教育厅在推进全省高校职称自主评审的会议、政策解释、督导指导等相关工作中,也专门对此作出部署。

       关于你们反映的“博士毕业生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只能认定中级职称”,属于操作层面的问题。在形式上,目前我省职称评审实行线上、线下两条线管理,相关单位的线下评审、认定等业务完成后,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和管理,不是全程网上直接办理。在业务种类上,目前职称管理系统中的“认定”事项对应的是“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受理对象是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见习期满的毕业生,认定的层级是中、初级职称,并不适用于“博士和博士后认定高级职称”。考虑到“博士和博士后认定高级职称”不是普遍性的业务,省级职称管理系统中没有单独设置专项流程,由高校、科研院所向对应人社部门对接后,在后台导入相关数据、完成确认发证工作。肇庆学院、广东医科大学、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等多个单位均有开展博士博士后高级职称认定工作,并在系统生成相应职称电子证书。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进一步优化完善我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体系,同时,注重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和对各地各部门的指导,畅通博士博士后人才申报评审渠道,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地。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22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淦,020-8313394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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