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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6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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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缩减全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差距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不断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时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切实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一、合理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我省从1994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先后十三次统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断加大粤东西北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力度。其中,最高档从1995年的320元提高到2018年的2200元,增长了6.88倍;最低档从1995年的190元提高到2018年的1410元,增长了7.42倍。2018年7月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全省一至四类地区相比2015年分别增长10.8%、13.9%、14.8%和16.5%,着力加大三类、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促进缩小地区间差距。

       二、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测算办法及指标。近年来,我省建立了最低工资标准评估机制,定期开展最低工资标准课题研究。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测算机制,将不同地区的经济增长、职工平均工资、物价指数、消费支出、食品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社保水平、就业状况等指标变化情况进一步纳入调整考虑因素,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测算依据及调整机制。

       三、建立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三方共决机制。我省在最低工资调整过程中,已建立起政府、劳动者代表、企业代表三方共决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在历次调整中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组成的省、市两级劳动关系协调三方讨论提出调整方案,并深入各地区听取企业和劳动者的意见。近年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不断完善,已形成三方协商研究确定调整方案的常规机制。

      参考您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开展最低工资标准实施情况评估,适时适度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缩小省内最低工资标准的区域差距。不断健全科学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提高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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